首先,明确入室犯罪属于加重处罚要素。 其次,主人在场的情况下,依然犯罪得手,这已经不是盗窃,而是抢夺或抢劫。而抢夺后为摆脱受害者的追赶,犯罪分子通常是跑或坐车。而本案中犯罪
这个真的无罪,你到我家盗穿得手要逃走,我看准机会打你一下就有罪了?假如说小偷比我粗壮,我正面打不过呢?他返回来为了灭口,把我伤害了呢?假如说打在腿上,身上,无关紧要的地方,他跑了呢?
所以说打头部是最合适的,本意也不是要打死他,是巧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