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一般来说是不可以的,除非你们另外协议。
因为你的设计作品是算职务作品,公司付了你的工资,而你做出来的东西使用权就归公司所有,虽然著作权归你,但他们使用时是合法的,即使你
图纸类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单位所有,作者享有署名权。
所以,不能直接拿来用,但可以用来展示。如果真的很想用,可通过协商方式,向原单位购买或部分购买使用权利(或全部的著作权)。
但单位也不可侵犯你的署名权,如把图纸的设计人擅自改为他人或组织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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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单位所有
特殊职务作品,即:
“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著作权法》第16条第2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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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质技术条件”,是指该法人或者该组织为公民完成创作专门提供的资金、设备或者资料。
如题主所述,为“公司设计人员”,所画图纸即为“利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创,并由单位承担责任的职务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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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如果题主当初和单位经书面约定“图纸的著作权为画图纸人”,即题主本人,那著作权就归题主所有。
但这种可能性很小,没几个单位会边发工资、边承担责任、边把著作权完全给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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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授权使用,可能惹上麻烦
著作权人拥有作品的人身权和财产权,他人或组织擅自使用即为侵权。
所以,若题主擅自使用(非营利性展示可以),被原单位发现而被起诉,那官司很有可能赢不了。
建议如果题主非常想用,可以与原单位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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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使用,但可以展示
既拥有署名权,那可以作为个人作品的展示,向客户展示“我曾经设计过的作品”。
这方面是没有问题的。
相信题主的“拿来用”,大部分原因,也是用来展示之用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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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职务作品,著作权归作者
图纸类作品为“特殊职务作品”,那么“一般职务作品”又是什么呢:
为完成单位工作任务、但未主要利用单位物质技术条件所创作的职务作品。
这种作品的著作权(在没有事先约定的情况下)一般归作者,但单位在业务范围内可优先使用。
在作品完成一定期限内(一般为两年,单位交付作品之日起计算),不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他人以“单位使用相同的方式使用”。
如果单位同意许可他人使用,则所获报酬按约定比例与单位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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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来说说最近很火的“阅文委托创作合同”
阅文在合同中主张的是“委托型职务作品”
阅文的“委托”乍一看在法律层面没有问题,虽然是一般职务作品,但以“双方约定”的形式,约定著作权归属阅文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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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文的“委托创作合同”有强要之嫌
合同中约定“创作归你,著作权归我”,但“委托属免费,你先写,如果将来挣钱了,我再给你分点儿”。
且这种合同在事实操作中属不可更改合同,作者要么接受,要么走人。
合同讲究“协商一致”,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但这种合同明显是“阅文一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其背景是“阅文强大的平台力量、资本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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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进商场卖货”为例:(阅文是商场,作者是货主)
你想在我这卖货,可以,先把东西白送我;(货永远归我了)
我慢慢卖,至于怎么卖,你别过问;
卖掉了,挣了钱按我心情给你赏点儿;卖不掉,那就扔着;
如果我发现你把货又卖给了别人,那我要打官司,但钱得你掏,且你得全力配合我打官司;
至于我把你的货拿去干了别的,比如用来宣传、用来盗版样式用到别的品牌上面之类,你不得说话,因为这货根本不是你的。
总之,就是“我有商场,我的势大”,“你要么接受,要么从我这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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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阅文合同”在法律上其实是站不住脚的,这种合同根本不是“以平等协商”为基础,而是很直白的“我大,我想要、且我就要这么干”。
阅文的法务部门肯定不是不懂这些。他们很懂,但他们就这么干了,且干得毫无愧色。
这背后,是违法成本太低?是社会谴责的力度太小?还是别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