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世纪八十年代严打,强奸犯是死罪,那时候的罪犯,害怕被枪毙,犯罪之后,杀人灭口。
在惩治的高压威慑下,奸杀案件虽然还有发生,但是得到了有效遏制,案件变得少了。
现如今,法律有改变,针
强奸发生时,双方都在接受人生最严重的尊严摧毁,现时对双方当时行为的分析,类似事后诸葛亮的分析,意义其实不大。
一、强奸犯实施犯罪行为时,他的意识和行为已经处于失控状态。也就是说,他对正在发生的行为导致的后果,是缺少理性判断和思考的,是一种疯狂的失智行为,过激是最主要的行事特征。
二、一般强奸犯的生活背景,基本都有畸形社会意识的影子,对生活的失望甚至绝望,导致他铤而走险,直到做最后的疯狂行为。
三、受害人的激烈反抗,特别是语言侮辱,经常会使过失杀人提前发生。
四、法律没有恢复强奸犯死刑,实际上是保护受害人,这个观点看起来矛盾,实际上是成立的。所谓一不做二不休,让暴风雨来得更狂烈些的心态,会使犯罪行为不计后果,鱼死网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