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女老师强行阻拦高铁,你怎么看?

这其实一起合同纠纷处置不当引发可能危害公共秩序甚至安全的事件。在当事人购买车票后,就与铁路部门构成了合同关系,当合同发生纠纷后——当事人的丈夫因未知原因未能享受合同

本文最后更新时间:  2023-01-16 00:02:27

这其实一起合同纠纷处置不当引发可能危害公共秩序甚至安全的事件。在当事人购买车票后,就与铁路部门构成了合同关系,当合同发生纠纷后——当事人的丈夫因未知原因未能享受合同权益,当事人和铁路部门分别处置,发生纠纷,纠缠不休,影响公共秩序。

而处理的结果呢,官方通报:

官方通报显示当事人10日上午主动到合肥站派出所承认错误。有意思的是——9日晚上22:49当事人还满心不服气的在网上发文:

从当事人的解释长文中,可以看出一点:从检票口到达他们乘坐的车厢只需10秒钟,工作人员拉了5分钟。工作人员明显失职了。如网上所言,铁路耽误一分钟,影响多趟列车运行班表,影响多少人等等。工作人员处置的应当以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为出发点,可本事件的处置,反而比不处置造成了更严重的后果——当时就应该勇敢果断的一脚把当事人踹下去,5秒钟解决,才是维护正义和群众利益。

然而仅仅如此吗?车票是一种合同契约,契约双方应当放在平等的地位上来分析对错。乘客买票了,在乘客没有过失的情况下,运营方要保证乘客的乘坐权——每一个乘客的。所以问题的关键点是:究竟谁是过失方?或者说,谁的过失大,谁的过失在先?因为同样是打架,可能是寻衅滋事,可能是正当防卫,甚至可能是见义勇为。所以为了弄明白并定性这一事件,必须知道事件的几个关键细节:

列车在该站应该开门几分钟?

当事人开始阻拦时已经开门几分钟?

不让她老公过来的原因是什么?是否合法?

至于网络上热炒的她的教师身份、她老公的身份,从逻辑上来说,都应该在此事件处理完毕分出个是非曲直之后再另行讨论,而不能因为身份什么的影响事件的处理,舆论也要注意不能绑架司法。真正有价值的关键点就上面3点,而所有官方报道都回避这3个关键点。作为如此大的舆论热点,官方报道回避关键细节,而是天然将自己放在无过错方来发声——尤其在当事人已经发文公布“列车晚点”、坚持表示不服气的情况下,依然不公布,不能不让人浮想联翩,不能堵有识之士悠悠之口。

有几种可能:

可能一:报道认为网络舆论不需要知道这些细节——很遗憾他们对了,网络果然在不知道关键细节的情况下一面倒的指责涉事一方,令人欣慰的是,这也可能说明了群众对铁路的信任。但信任不能被透支。

可能二:列车为了补救晚点或其他原因,提前关门了,或者提前停止检票了——如此,运营方才是过失方,不能因为运营方的强势地位,就随意忽视牺牲当事女子的利益,哪怕因此铁路部门要损害并补偿全车其他人的利益。按当事女子所言,铁路部门在当时的情况下,有足够的“10秒钟”来弥补过失。

可能三:当事人的老公迟到了,甚至没有买票——如此,当事人9日晚上气势汹汹发的长文一开头就说谎了“第一我老公没有迟到”。那么毫无疑问她当时的行为违反了《铁路安全条例》,她发文说谎的行为,如果在法庭上,还可能构成伪证罪。

在纠纷已经发生,事实难以认定的情况下,包括中国法律在内的大部分法律,其指导思想都是尽量保护弱势群体——所以,当前我站在中国法律的立场。处理此次纠纷的部门,尤其处理部门又是铁路公安,理应公布更详细的细节,而不是当事人认错交罚款就了事了——毕竟中国民智已开——请欣慰。

PS:铁路公安机关,是指针对铁路运输安全保卫而设立、运行的公安机关,它是在业务上受中央警察机关(公安部)垂直领导、铁路总公司领导人事、与地方各级公安机关并列平行的专门警察机关。

再PS: 当事人的泼妇形象,在很大程度上引发了网络一面倒的舆论批评,可从以下两点可以判断当事人是有一些能力的、可以理喻、并且有一定逻辑思维的:

当事人的这句话“如果觉得我扰乱公共秩序,我也受到了警方给予警告以及批评。我是在火车站犯了一点错,为什么我的工作单位给予我不相干的处罚?”

现代快报的报道:永红路小学官网简介中称:\"罗某某为教导处副主任。小学语文高级教师,从教 11 年以来,坚持\"以爱育生\"的理念。所带的历届学生成绩优异,各项表现突出。2009 年所带班级荣获区级优秀中队。2010 年被评为区级德育先进个人。2011 年被评委区级优秀班主任。\"

因此,呼唤公布细节!独立思考,不信谣不传谣。在知道真相之前,不盲从,不参加舆论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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