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合法。《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三十八条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二)将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及时告知与其有性关系者;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不得以
不合法。《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三十八条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二)将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及时告知与其有性关系者;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故意传播艾滋病。
第六十二条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故意传播艾滋病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但是《条例》仅仅是最低级别的法律法规,也没有明确规则执行部门和违规后果,实际执行非常困难。首先需要认定感染者自己是知道自己感染的状态的才能满足“故意”,被感染者也很难证明除了这个感染者之外没有其它感染渠道,真正在法律范畴下处理的案例非常罕见。
疾控是个专业机构,没有强制性权力。隐私保护的法规效率是在《条例》之上的,在冲突的情况下疾控中心只能尽量劝说感染者告知性伴,没有直接告知的权力。换个方向来说,感染者不告知疾控中心自己有性伴,疾控也完全没有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