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合法。《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三十八条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二)将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及时告知与其有性关系者;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不得以
虽然《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点写到:艾滋病病人义务将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及时告知与其有性关系者,但实际上没有多大的作用,从文件名也能看出来,这只是一个条例。
别说是男女朋友,很多艾滋病病人在就医时,连医生都不告诉,被查出来了就说忘记了(当然也有些是怕医生不帮他们治病)。这些事情发生的并不少,但是能拿这些艾滋病病人有什么办法,只能不了了之。
至于说疾控中心,别想了,婚检中心都不能提醒未感染的一方,只能提醒感染者如实告之自己的伴侣。以前就发生过,婚检中心的医生告诉了未感染的一方,结果被艾滋病病人以隐私泄露给告了,丢了工作还赔钱。
之所以这样,是因为根据《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未经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公开艾滋病病人的信息,包括其姓名、住址、工作单位、肖像、病史资料等。如有违反,将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所以,除了自己擦亮眼睛,还得把希望放在这些艾滋病病人的自觉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