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帽子戏法”指在现代足球中,一名球员在一场比赛中打进三粒进球,通常情况下,这名球员赛后可以带回这场比赛的比赛用球。
帽子戏法不是源于运动,而是源于魔术。牛津澳洲板球指南
“帽子戏法”指在现代足球中,一名球员在一场比赛中打进三粒进球,通常情况下,这名球员赛后可以带回这场比赛的比赛用球。
帽子戏法不是源于运动,而是源于魔术。牛津澳洲板球指南的说法是:1865年,路易斯-卡洛的《爱丽丝梦游仙境》中描述疯帽子能使用帽子变出很多戏法时,采用了这种说法。至于三种戏法指什么,有说法称是在魔术中连续变出三只鸽子,还有说法是杂技演员同时耍三顶帽子。
牛津英语词典则说这种用法起源于板球:板球比赛中,球迷入场观赛时应摘下帽子以示对运动员和裁判的尊重,因此板球运动中帽子象征着尊重。1858年,英格兰的一场板球比赛中,某队员连续三次投中柱门,淘汰三名对方球员,他因此获得了一顶帽子作为奖励。
后来帽子戏法被引用到足球比赛中,不只有一名球员单场三球可称为帽子戏法,某球员连续三次做某件事也可称为“帽子戏法”,不过未必表达赞赏。比如苏亚雷斯世界杯咬人,累计咬人次数达三次,一种戏谑的说法为:苏亚雷斯完成咬人“帽子戏法”。
帽子戏法一词被广泛应用于各类体育运动中,但不局限于此,有时也用来形容连续三次成功,比如美国《时代周刊》将撒切尔三度成功竞选英国首相称为“玛格丽特-撒切尔帽子戏法”。中文版《贝利自传》中,中国第一次引入了帽子戏法这种说法。
越位规则对攻方向前传球时接球运动员站的位置作出严格限制,球员处于越位位置且发生违例,裁判做出判罚。
是否处在越位位置由球的位置及对方除守门员外最后一名球员的位置决定。攻方球员的位置比球和对方除守门员外最后一名球员更靠近对方底线,该球员处于越位位置,本方半场无此限制,双方球员位置平行,亦不越位,手臂超范围不算越位,其他身体部位都包括在衡量范围内。
球员处于越位位置且队友正触球时,被裁判认为影响比赛(碰触或接到队友传球或队友接触过的球)、对方球员(阻挡对方球员视线或移动路线、手势动作干扰欺骗对方)及在该位置获益(获得从门框或对方球员身上反弹的球),则构成越位违例。界外球、球门球、角球接球不属违例。比赛中,裁判认为以上情况成立时对越位做出判罚,由于判断存在难度,执法裁判在比赛中常常参考边裁的判罚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