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对赌”,本质上是一种“价格调整机制”。私募股权基金在进行投资时,对企业有一个估价,但这个估价可能并不准确反映企业的真实发展潜力。如经实践证明,该企业的发展超过私募
所谓“对赌”,本质上是一种“价格调整机制”。私募股权基金在进行投资时,对企业有一个估价,但这个估价可能并不准确反映企业的真实发展潜力。如经实践证明,该企业的发展超过私募股权基金的预期,该企业的原股东理应获得一部分超额收益;如该企业的发展低于私募股权基金的预期,该企业的原股东理应对私募股权基金进行一定的补偿。
应该说,对赌是把双刃剑。一方面,企业原股东可借此激励自己;但另一方面对企业原股东来讲也是一种压力。
应注意,投资人只能和目标公司原股东对赌,不能和目标公司对赌,即不能要求目标公司承诺投资回报,否则该对赌约定可能被认定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