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妇女裹脚,究竟是从什么时候开始的,又废止于何时?

以前回答过类似的问题,这里重新总结一下好了(引用些原文,但不影响阅读)。
目前国内一些地方传闻,缠足与朱程理学有很大关系,多以明清书籍记载为证。比如《中华全国风俗志·下篇》

本文最后更新时间:  2023-05-15 00:35:04

以前回答过类似的问题,这里重新总结一下好了(引用些原文,但不影响阅读)。

目前国内一些地方传闻,缠足与朱程理学有很大关系,多以明清书籍记载为证。比如《中华全国风俗志·下篇》卷5,〈福建 漳州女子之枚林〉中曾提到:

“漳州女皆小足,必倚杖而行,凡遇庆吊之事,女子皆往。每人皆持一杖,相聚成林。盖初时民俗,淫奔者众,朱文公守漳时,立法命之缠足极小,使不良于行,藉革其浇俗,故成今日之现象也。”

然而《中华全国风俗志》的作者,是清末民国时期的胡朴安。虽然他涉猎极广,可终归不是宋代的人,更未与朱熹生于同一时期,因此他记载的这种言之凿凿,并不能以为真。原因就在于类似的书籍,曾查明确属伪作,比如明人所做的《汉杂事秘辛》:

“余尝搜考弓足原始不得,及见“约缣迫袜,收束微如禁中”语,则缠足后汉已自有之。”

但单独以此一点,难以证明缠足不是朱程理学人士所为,还要再看其他,比如车若水这位朱熹的再传弟子(其曾以弟子礼从朱熹弟子王柏侍讲)。他在咸淳十年(1274年),曾撰考据名著《脚气集》一书,书中提到:

“妇人纒脚不知起于何时,小儿未四五岁,无罪无辜而使之受无限之苦,纒得小来不知何用。后汉戴良嫁女,练裳布裠[一本作被],竹笥木屐,是不乾古人事。或言自唐杨太真起,亦不见出处。”

这段话基本推翻了《中华全国风俗志》和《汉杂事秘辛》中的内容,甚至对于今日仍有流传的杨太真(贵妃杨玉环)也有一定的质疑。

但是在一些诗词中,我们能看到像关于缠足、或女性足部的描述,比如南唐后主李煜和窅娘、小周后。这证明在朱熹(1130-1200)之前,就有了某种舞蹈需求上的缠足,所以车若水猜测杨太真并不为错。不过于窅娘时,李煜曾铸黄金莲台以供舞蹈,以至于有诗曰:“莲中花更好,云里月常新”。而在私通小周后时,却又有“刬袜步香阶,手提金缕鞋”这样很明显地恋足诗词。这可以看出,李煜对女性足部或有特别需求,却定义模糊,没有明确表现对缠足的喜好。

之后像苏轼的《菩萨蛮》:“偷穿宫样稳。并立双趺困。纤妙说应难。须从掌上看”或是秦观的《浣溪沙》:“脚上鞋儿四寸罗。唇边朱粉一樱多。”都可证明,足控党在宋代有了较大规模地发展。并且不仅是出土文物,像《宋·杂剧人物图》中也有直接证据,当时的女性艺人会穿弓鞋、弯头鞋(如图)。

宋徽宗摹唐本《捣练图》局部:

并且另一方面,像宋代张邦基(约1131-1148)所撰《墨庄漫录》曾提供了很重要的一段话:

“妇人之缠足,起于近世,前世书传皆无所自。《南史》:齐东昏侯为潘贵妃凿金为莲花以帖地,令妃行其上,曰“此步步生莲华”,然亦不言其弓小也。如古乐府、《玉台新咏》,皆六朝词人纤艳之言,类多体状美人容色之殊丽,又言妆饰之华,眉目、唇口、腰肢、手指之类,无一言称缠足者。如唐之杜牧、李白、李商隐之徒,作诗多言闺帏之事,亦无及之者。惟韩偓《香奁集》有《咏屧子诗》云:“六寸肤围光致致。”唐尺短,以今校之,亦自小也,而不言其弓。”

比后来车若水所言地“妇人缠足不知起于何时”更近一步,确定了“妇人之缠足,起于近世,前世书传皆无所自。”并还考证过各种证据。因此便可以初步推测,缠足始于唐宋交际,并且应该是由窅娘这样的民间下层女艺人中开始流传开的。毕竟窅娘的身世,是先为采莲女,十六岁入宫,或者她穿弓鞋时只是偶尔为之,一如芭蕾舞鞋那样,但仍然一定程度上地表现了当时社会风气。

说到芭蕾舞鞋,下图可以看出,它与元代的女鞋确实有很多相似之处(如图):

大概可以推论,今日我们看到的清代缠足,并非直接成型。而是历经岁月变迁,才逐渐从畸变脚趾到出现弯折弓足的。只是无论是新月亦或弓足,本身都对足部有很大的永久性伤害。某种角度看,和长时间地穿高跟鞋导致严重拇外翻也很雷同。然而对女性来说,缠足或裹脚,都有很明显地强迫和臣服、屈从情节,因此可以说它见证了旧社会男尊女卑的罪恶。

至于废止,目前有记载的很多,但真正有效的则是民国时期,新文化运动开始之后。时至新中国建国为止,才被废除。以清代开始的禁令:

崇德三年(1638年)皇太极谕旨:“有效他国衣冠、束发裹足者,治重罪。”

顺治元年(1644年)孝庄皇后谕:“有以缠足女子入宫者斩”。

顺治十七年(1660年)诏,禁缠足。

康熙三年(1664年)禁缠足时,其法甚苛。元年(1661年)以前缠足不与追究。但元年以后缠足者,父有官职者交吏兵二部处置,平民责打四十杖后,处流刑(流放,十年);家长失察枷号一月,责四十杖;官员失察交由吏部处理。此苛法造成民间诬妄举报,至康熙七年(1668年),大臣王熙奏免其禁得准,此后便又可公然缠足。

乾隆时多次下旨,禁旗人缠足。

道光十八年(1838年)重申缠足禁令。

光绪三十三年(1907年)慈禧诏令禁止缠足,并开女子学堂。

然而当时的社会风气导致满人妇女也开始缠足,并且取巧改了缠足地方法,民间多称之为“刀条”。于此可以见证,虽然清代对劳力、文化冲击等方面的问题,使得对民间缠足有了硬性禁止,却又因为民间自身的需求,让缠足“禁而未止”。

时至辛亥革命以后,大总统孙中山于1912年3月11日颁布了缠足禁令:

“夫将欲图国力之坚强,必先图国民体力之发达。至缠足一事,残毁肢体,阻阏血脉,害虽加于一人,病实施于子孙,生理所证,岂得云诬□至因缠足之故,动作竭蹶,深居简出,教育莫施,世事罔问,遑能独立谋生,共服世务□以上二者,特其大端,若他弊害,更仆难数。曩者仁人志士尝有天足会之设,开通者已见解除,固陋者犹执成见。当此除旧布新之际,此等恶俗,尢其先事革除,以培国本。为此令仰该部速行通饬各省,一体劝禁,其有故违禁令者,予其家属以相当之罚。”

不仅禁止缠足,而且谁违规,就罚她家属一并缠足,因此才严重地打击了民间缠足风气。这个事情,今日也有学生教材提到(见《孙中山破陋习》)。

不过在当时,可以说是严几年,宽几年的。像1929年国民政府发布《放足布告》并派专员督查落实时,那几年内的未缠足者显著较多。但一些偏远地区,仍旧还保留有缠足,直至新中国建立之后。

以云南省通海县六一村为例,1925年参加过县城赛足大会“元宵花街(农历正月十六日)”的王张氏(时年15岁)。其出生年龄在1910年,缠足时间晚于孙中山1912年颁布的缠足禁令。这可以证明当时民间,尤其是女性自身对于“放足”还是有着天然抵触的。其原因多在于为寻找一户好人家嫁出去,以及天足大脚“太过丑陋、只能嫁倮倮(穷人)”的认知。这种扭曲,唯有在新中国建立后,形成长久有效的宣传,才可能成功废止。否则即便像民国时期这种“谁缠足就缠足谁全家”的恶治,也会因严三年宽三年而难以奏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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