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不是这样。
。《合同法》第四十条、五十三之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格式条款均无效。
从法律上,银行的“离柜概不负责”属
前些日子本人正好遇到一件事,在北京工行去取一个到了期的利息,结果一切手续办妥,利息的没给我,我走到门口感觉不对劲,站在那里发愣,经理是位40多岁的女士走过来问我怎麽了?
我说柜台把手续办好,没有给我钱?她说:别着急,我帮你看一下!一会儿她就把钱给我拿了过来,嘴里说着:可能太忙了,钱就在办事员那放着呢?我当时没觉得这件事儿有多大就离开了银行。
“一指空文”上有我的电话方式,隔了两天后的一个下午,银行负责人打电话给我:请求我的原谅,那个人的奖金这个月扣除,写检查,可以吗?我问负责人:你要是多给了我钱怎么办?
负责人透露:“追回”,因为银行半天结一次帐,分毫不能差。所以“离柜概不负责”是假的,只是提示百姓而已,错了自己负责没银行的责任,就是这个意思。多了或者少了都有摄像头的拍摄。
只是分享自己的趣事,去银行办事还是当面点清的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