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人员在监狱与外界联系的方式只有两种:一种是会见亲属,另一种是通信。
这是监狱人性化管理的一种体现,它并不是服刑人员应该拥有的权利。
《监狱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罪犯在服
服刑人员在监狱与外界联系的方式只有两种:一种是会见亲属,另一种是通信。
这是监狱人性化管理的一种体现,它并不是服刑人员应该拥有的权利。
《监狱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罪犯在服刑期间可以与他人通信,但是来往信件应当经过监狱检查。
可以通信跟有通信权是两种概念,如果有通信权,那么监狱就无权剥夺,剥夺任何一种权利的资格只有法院有,监狱是刑罚的执行机关,它只负责依照法院的裁决对罪犯进行羁押和执行刑罚,无权剥夺除法院裁决以外的任何一种权利。
罪犯在服刑期间可以与他人通信,这不是法律赋予罪犯的权利,是监狱人性化的一种管理方式,说白了就是可以允许其与外界通信,也可以阻止其与外界通信,可以的前提是服刑人员在通信中不得有违规行为,而且来往信件必须要经过监狱检查和登记。
如果服刑人员在通信过程中有泄露监狱秘密、散布反改造言论、影响监管安全、夹带违禁物品等其他违反监规纪律行为,以及正在关禁闭,或者正在被立案侦查、起诉、审判期间的,监狱有权暂停其与外界的通信。
但是,服刑人员的有一种信件,监狱干警是没有权利检查的。
《监狱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罪犯写给监狱的上级机关和司法机关的信件,不受检查。
罪犯写给司法机关的信件包括申诉书、对他人违法犯罪行为的检举揭发材料等,这些信件作为监狱干警来说是无权检查的,检查的结果有可能会影响司法公正。
罪犯写给监狱上级机关的信件有可能是对该监狱存在的问题的揭露,有可能是对监狱干警在对罪犯的减刑、假释、保外就医中存在违法违规操作行为的举报,也有可能是对干警收受贿赂、殴打虐待罪犯行为的检举揭发等,如果允许检查,像这样的信件基本上百分之九十九是发不出去的。
我接触过的一个犯人,他因为违反了监规纪律,受到了监狱干警的惩罚,可能是心里不服气吧,于是就想方设法四处搜集不利于这个干警的所谓违法违纪的证据。
结果还真让他给发现了一些蛛丝马迹,他从一个同犯口中套出了其家属为减刑行贿的事,于是就给监狱狱政科写了封匿名举报信。
监狱狱政科收到举报信后,将信件交由该犯所在监区的领导,要求他们彻查此干警受贿的问题。
监区领导又把信件交给中队领导彻查,以此类推,信件最终到了该干警手中,一对比笔记,最后把这个犯人给查了出来,定了个诬陷的罪名,最终的结果是可想而知的。
所以说,有点儿脑子的犯人不会去做这种无脑的事。
罪犯写给监狱上级机关的信件虽然不受检查,但是,一般像这样的信件在实际操作当中很少有能发出去的,基本上写了也是白写,无非就是浪费邮票和纸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