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杭州保姆莫焕晶放火丶盗窃案事实清楚丶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莫焕晶犯放火犯罪和盗窃罪被杭州市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后并没有撤回放火罪的刑事指控,该放火罪
二○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杭州保姆莫焕晶放火丶盗窃案事实清楚丶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莫焕晶犯放火犯罪和盗窃罪被杭州市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后并没有撤回放火罪的刑事指控,该放火罪案经法院依法一审二审对该被告人莫焕晶作出了放火罪及盗窃罪成立判处其死刑立即执行的生效刑事判决,并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莫焕晶以放火罪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刑事判决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对该刑事判决核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对罪犯莫焕晶执行死刑的命令,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二○一八年九月二十一日对放火罪罪犯莫焕晶依法执行了死刑。
根据上述案件终结情况,请问一一谁说‘’杭州保姆放火案‘’撤了诉?
那么,为什么提问者在事实面前仍发出保姆放火案撤诉的疑问呢?
依我之见:这是提问者没有搞清本案放火罪案涉及刑事公诉和民事赔偿诉讼之区别的结果。
一,就本案‘’放火罪‘’所侵犯的客体,从我国刑法规定该罪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即严重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和重大财产损失,是我国刑法严厉打击的重罪,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犯该罪致人重伤丶死亡或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有期徒刑丶无期徒刑或死刑。
就‘’杭州保姆莫焕晶放火罪‘’一案而言,罪犯莫煥晶为贪私利,故意放火导致四人死亡的严重后果,事实清楚丶证据确凿充分,依法也应该处以死刑,对其放火罪又凭什么要对其撤回刑事起诉?除非颠倒黑白丶人间公理不在。所以,起诉莫焕晶是人间公理,判处莫焕晶死刑立即执行是人间正道。
谁敢对这个人间恶魔不起诉丶不判死刑,那才是人民的敌人,恶魔的同谋。
二,该‘’放火罪‘’案,还因罪犯莫焕晶的主观故意的所造成的公民人身生命和重大财产损失,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侵权责任法》之规定:因行为人故意造成公民人身生命和财产损失的,依法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也就是说,罪犯莫焕晶故意放火罪之行为,既应承担被判处死刑的刑事责任,还应依法承担民事侵权的赔偿民事责任。
而对于‘’民事赔偿责任‘’,我国民事法律规定:平等主体公民之间对民事侵权责任有权起诉丶放弃丶和解和反诉的权利。就本案例而言,受害人家属有权在检察机关对被告人莫焕晶提起放火罪刑事公诉的同时,依法提起附带民事赔偿诉讼;当然,受害人家属也可以放弃对莫焕晶的附带民事赔偿诉讼。而本案例涉及民事赔偿诉讼死者家属最终就放弃了对莫焕晶附带民事赔偿诉讼就是如此。
三,‘’放火罪‘’,从我国刑事法律管辖层面,该罪是严重危害社会的严重刑事犯罪,为各朝各代,以及建国以来我国政府严厉打击的犯罪。为此,《刑事诉讼法》规定:放火罪案必须由公安机关侦查丶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交由法院审判的‘’公诉案件‘’,而不得作为刑事自诉案件处理,即不得刑事和解,不得因为犯罪嫌疑人对受害人给予了民事赔偿就可以不侦查丶不起诉丶不判刑。就本案而言,就即使受害人家属放弃了对莫焕晶的民事赔偿诉求,也必须刑事起诉和刑事审判被告人莫焕晶。
请问一一谁胆敢对‘’杭州保姆放火罪案‘’撤回刑事起诉?
近年来,随着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增加了‘’公诉案件刑事和解程序‘’,由于对该程序的宣传不够,导致很多公民居然误以为我国任何刑事案件(如故意杀人丶强奸丶放火…)都可以刑事和解,这是对法律的误读。
借用一句古话来结束本话题:‘’借债还钱,杀人偿命‘’乃天经地义。既然敢杀人丶敢放火,法律就必须让他(她)偿命,而不得化钱买命搞什么刑事和解。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见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