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真的,鄙人不善法律,但晓通人情。也说不出所谓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的区别。我就讲讲咱们的新中国在近代史上曾发生过的多次自卫反击战的战列。哪一次不是那蛮夷犯我华夏?不是那
刚刚看过案发视频,本着中立的原则,旨通过结合刑法学理论分析论证一下:
1.本案中,男正常在非机动车道上行驶,宝马男驾车右转到非机动车道貌似撞到了男,此时就是一起微型的交通事故,宝马男的机动车在非机动车道行驶,违章,具有过错,负事故全责,此时男没有任何过错;事故发生后,宝马男下车对男推搡、拳打脚踢,视频中看到至少有十几拳吧,男没有过激行为,只是简单用手挡一下,合法合理,到此为止,宝马男涉嫌寻衅滋事罪,一起简单的交通事故(民事纠纷)已经上升到刑事犯罪的范畴了,而男作为受害方依旧没有任何过错;其后,宝马男从其宝马车里拿出一把砍刀继续伤害男,视频中可以看到至少有数刀砍到了男,此时的行为定性,依旧构成寻衅滋事罪,乃至故意伤害罪(宝马男可能有伤害的故意),此时,男依旧只是有简单类似推挡的防御动作,男没有过错。
本案的转折是在宝马男手中的工具刀不小心被甩掉以后,原来的被害人男捡起刀开始追击宝马男,并向其砍了几刀,到此,本人的观点:男的行为完全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虽然宝马男的侵害行为已经结束,但是将男持刀追砍的行为评价为正当防卫也不失法理,也符合一般人的认知),此刻,认定男的追砍行为依旧没有过错;本案的争议焦点就是在男追赶宝马男跑出监控视频之后的行为,男持刀继续追赶宝马男,最后造成了宝马男身亡的法律后果。当然有的细心的网友质疑说如果宝马男跑向车里去取其它的作案工具继续实施侵害怎么办?以及视频中宝马男一直在反抗,侵害并没有结束,关于这个问题确实应该具体分析,但现实中宝马男并没有机会去取新的作案工具(据说车里有土枪之类的工具,当然车里放管制刀具之类的违禁物品可能涉嫌违反治安处罚法,这里暂不考虑)对被害人实施侵害,如果有,那么男可以继续对新的侵害行为行使正当防卫,如果宝马男拿到了土枪对男实施新的更紧迫性的侵害行为,则男在情况紧急的情形下可以行使特殊正当防卫,如果造成了宝马男重伤、死亡的后果,不承担法律责任,关于视频中宝马男不停的反抗并不会对男的刀砍行为造成影响(毕竟两只手跟一把长度好几十公分的刀没法比较),此刻,二者的身份已经颠倒,下一个小结论:在本案中宝马男把刀甩走以后并没有取得新的作案工具继续实施侵害,所以,以上是假设。
如果宝马男因为交通事故拿刀砍男,按照正常人的理解,至少是不会有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死亡的故意吧?按照刑法理论,因如此轻微的交通事故(事故双方都没有受伤)而产生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死亡的犯意即故意杀人的故意,不具有必然关系,所以并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对于结果来说没有高度发生的可能性(因为轻微交通事故而产生杀人的犯意)。本人观点评价为宝马男持刀砍男的行为可能具有伤害(轻伤害)的故意,可构成故意伤害罪,跟之前的寻衅滋事罪并罚。那么问题来了,宝马男以伤害的故意砍向男,后刀脱手被男反砍最后死亡的结果:不够成正当防卫,构成正当防卫的前提是不能超出必要的限度,此限度即是与伤害行为对等,至少是不能超过这个底线,如果以轻伤害的故意去对男实施侵害,防卫的结果是致使宝马男重伤、死亡,那么这个结果就超出了必要限度(前提是不够成特殊正当防卫的情形),因此构成防卫过当,当然双方具体的过错以及案件发生时具体的细节需要办案机关侦查,这里我不做评价。
如果犯罪人(男)夺刀对着被害人(宝马男)砍(实施防卫行为),且尚在必要的防卫限度之内(致使被害人宝马男丧失侵害能力为止),则犯罪人男构成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2.大致的案情分析就是这样,只评价构成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的问题,不考虑本案中的被害人(宝马男)以及男有无过错以及程度问题。
本案中,犯罪人男在夺刀将被害人宝马男砍伤使其丧失继续实施侵害的能力以后,犯罪人男没有停止刀砍的行为,致使被害人宝马男死亡,已经超出了防卫的必要限度,造成了致人死亡的危害结果,至少会构成防卫过当,乃至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类推。
注意:在美国,根据著名的\"不退让法”此种行为(男)属于合法自卫,不够成犯罪(此类判例特别多)。
3.本着严谨的态度,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本人的观点更倾向于男构成防卫过当,乃至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法院会综合各种因素做出一个公正、公平让群众满意又能警示社会的判决,个人认为处罚不会过重。
4.关于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必要限度问题,学界通说,在一般正当防卫的前提下(防卫行为没有超过必要的限度),如果防卫人造成不法侵害人重伤或者死亡的后果,则防卫人构成防卫过当,应当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5.(。・ˇдˇ・。)本人观点认为,本案中犯罪人男不够成特殊正当防卫。特殊正当防卫:对正在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急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死亡的,不成立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注:强调一点儿:如果不考虑后果的话,本人完全支持男的做法,毕竟是一个跟恶势力斗争的受害者,宝马男也因自己的行为得到了惩罚(永久性的惩罚);但是法制国家+依法治国,作为一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不能因为一时冲动,凡事都应该考虑后果,权利的行使也需要一个限度来衡量,总之,人生短暂,多行善事。
希望大家用理性的眼光去分析、评论案情。情理是情理,法理是法理,如果世间大小事都用人类最朴素的情感去评价,那么法律可谓失去了它存在的既定意义,法律是一种指引人的社会规范。
以上仅为个人结合刑法理论分析的观点,欢迎采用合理、合规、合法的方式参与探讨、批评、指正。
望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