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 FAQ 的形式来回答吧:
Q:本案进展到哪一步了?
A:目前,针对孟晚舟涉嫌欺诈等罪名的庭审尚未进行,争议问题在于是否可以讲孟晚舟引渡至美国接受审判。
根据加拿大和美国司法互助条
用 FAQ 的形式来回答吧:
Q:本案进展到哪一步了?
A:目前,针对孟晚舟涉嫌欺诈等罪名的庭审尚未进行,争议问题在于是否可以讲孟晚舟引渡至美国接受审判。
根据加拿大和美国司法互助条约,加拿大有义务将在美国受到刑事指控的嫌疑人移交至美国接受司法审判,但必须满足加拿大本国对正当程序的要求,其中最关键的一条在于是否符合「双重犯罪原则」,此次裁决就是针对这一问题,不列颠哥伦比亚省高等法院认为符合。
Q:什么是「双重犯罪原则」?
A:拿本案来说,就是指:如果检方所主张的事实成立,那么嫌疑人的行为在美国和加拿大都可构成犯罪。
Q:孟晚舟律师的主张是什么?
A:辩护律师认为,孟晚舟之所以受到刑事指控,完全是因为违反了美国为制裁 XX 而发布的禁令,这完全属于美国法律范畴而在加拿大法律体系下不构成犯罪。
Q:法院的为什么没有认可这一主张?
A:从裁决书选段来看,法院对欺诈罪是如此解释的:孟晚舟对金融机构的不实陈述本身构成加拿大法律所禁止的欺诈行为,而和美国针对 XX 的制裁无关。在裁决书中,法院列举了 R. v. Abramson, [1983] B.C.J. No. 1305 (B.C.C.A.),R. v. Fast, 2014 SKQB 84, R. v. MacMullen, 2014 ABQB 476 等一系列判例,认为只要不实陈述对提供贷款方造成了「产生损失的风险」(而不一定是实际经济损失),也可构成欺诈。法院认为,孟晚舟向金融机构在华为和 Skycom 公司的关系上做出了不实陈述,造成了损失的风险,构成加拿大法律中的欺诈,因此符合双重犯罪原则。
Q:法院是如何看待 XX 禁令对欺诈指控的影响的?
A:上图标记的部分中,法院论述到:美国的禁令,关系到理解为什么银行会承受风险,但并非欺诈罪名的核心,因此在裁决中考虑美国禁令,并不等同于适用美国法律在加拿大判案。
法院还解释道,如果按照孟晚舟一方的主张,只要涉及美国的经济制裁措施,那么案件就必然变成美国法律问题的话,那么加拿大将无法正常履行本国在打击国际经济犯罪方面的国际义务。(用大白话说:法官觉得,如果沾上一丁点美国法律相关的东西加拿大就没法碰的话,那加拿大还怎么混?)
Q:如果美国的禁令本身就不合理呢?
A:法院从两个角度作出回应:
1、法院认为,经济制裁本身并不违背加拿大的公序良俗(法院解释道,经济制裁又不像是为了维护奴隶制而颁布的法令,这个类比难道是在高端黑?)
2、在引渡的最后阶段,司法部还会最后把门,判断引渡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的压迫」,法院就不在这里越俎代庖评论他国问题了。
Q:本案后续会如何发展?
A:此次裁决并不会立刻导致孟晚舟被引渡至美国。一方面,本案只是解决了引渡相关的一项法律问题,辩护律师团队还可能从其他程序问题上予以反击,后续听证会在十月份继续进行;另一方面,孟晚舟也可以直接针对这一裁决上诉,这场拉锯战还可能数月乃至数年。
这一裁决无疑对一个打击,意味着试图规避美国禁令的行为将会招致严重风险,会导致禁令所涉及利益相关方人人自危。这,当然不仅是一个法律问题而已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