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事件中,那些同车人士对宝马男进行的行凶行为不制止,而是视若无睹的走开,他们应该要怎么判呢?

同车人,分两种人:陌生人与熟人。陌生人对同车人发生的不法侵害,法律上不能强求他对车上人的不法侵害进行制止。但熟人就不同了,对同车人的不法侵害行为应该在语言或行为上予以

本文最后更新时间:  2023-05-17 22:07:51

这个事情,首先下车的某女是息事宁人的做法,且帮于海明挪开自行车,无过错。而宝马车后排的刘强强下车后和于海明争执不休,造成事件升级。刘海龙出于帮忙冲出车来对于海明采取了暴力,最后被反杀。所以,刘强强先行挑起事端,对事件推波助澜,导致了极其严重的后果,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符合“寻衅滋事罪”中的拦截追逐辱骂恐吓他人之情节,不可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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