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節日與公眾假期主要有兩種,分別是根據《香港法例》第149章《公眾假期條例》規定的每年17日公眾假期(本條目所有公眾假期日數,均不包括星期日),和《香港法例》第57章《僱傭條
香港節日與公眾假期主要有兩種,分別是根據《香港法例》第149章《公眾假期條例》規定的每年17日公眾假期(本條目所有公眾假期日數,均不包括星期日),和《香港法例》第57章《僱傭條例》規定的每年12日法定假日。公眾假期和法定假日除了日數不同外,適用對象也有所不同。一般而言,銀行、教育機構、公共機構辦事處和政府部門是根據《公眾假期條例》的規定放假,其僱員可享每年17日公眾假期。如非上述機構,則只須根據《僱傭條例》規定的法定假日放假,其僱員僅得每年12日法定假日,但亦有機構給予僱員《公眾假期條例》規定的17日假期。
原則上,各機構只可放多,不可放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