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M国现行法律,电动车男极大可能会被判无罪!
为什么这么说呢?
因为M国有一个所谓的“不退让法”, 英文名称“No retreat law”,目前有30多个州在适用,它的核心意思是说当民众在
按照M国现行法律,电动车男极大可能会被判无罪!
为什么这么说呢?
因为M国有一个所谓的“不退让法”, 英文名称“No retreat law”,目前有30多个州在适用,它的核心意思是说当民众在一个合法或合理的场所或环境下,当自己遭受他人攻击而生命安全遭受威胁时,可以不退让,而是选择反击,如果反击导致对方死去,这种情况可以适用“不退让法”,被认定为自卫而无需担责。
昆山这起事件中,很明显,电动车男自身就处于一个合法合理的环境下,主要体现在以下四点:
一是他走的自行车道,没有违反交通规则,自己的行为合理合法,反而是宝马车要侵占自行车道;
二是刀并不是他随身携带和首先使用,这一点既合理又合法,而纹身男不但暗藏管制刀具,还首先使用对电动车男进行侵害;
三是当纹身男自己没拿稳将刀脱手后,有同电动车男抢刀的动作,说明他还有将刀抢回来继续侵害他人的意图,所以,电动车男抢先将刀拿到手后,可以合理地认为纹身男还想继续对自己进行侵害;
四是纹身男挨了两刀后跑向宝马车,电动车男可以合理地认为他可能是想到车里取别的凶器,当然不能让他这个图谋得逞,所以只有继续追下去,将纹身男置于丧失打斗能力的地步才能保证自己的安全。
基于以上四点,电动车男完全符合“不退让法”所体现的规则要求,当然可以免于任何处分。
举个M国类似的例子,2011年,佛罗里达州曾有两个少年在大巴上发生了冲突,甲同学遭到乙同学的攻击,而且乙同学还尾随甲同学下车,并拳打甲同学的脑袋,于是甲同学掏出刀来将乙同学捅死,针对此事,佛罗里达州地方法院就是依据“不退让法”,最终判定甲同学谋杀罪名不成立。
当然,这只是假设发生在M国情况下,适用M国法律来说的,那么我们国家的法律条款对这样的事实有没有同M国的“不退让法”相同或类似的规定呢?
其实,中国刑法中有“无限防卫权”的规定,第二十条第三款:\"对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有人可能会说,纹身男绕着宝马车逃跑的时候,电动车男仍然继续持刀追砍,这涉嫌故意伤害,可是我想问问,既然纹身男还能围着宝马车跑,说明他还没有丧失攻击能力,结合此前他主动性的侵害行为来看,电动车男完全可以合理地认为,如果此时不将他打到彻底玩完,自己可能就会反受其害,所以,这一行为没什么不好理解的。
对比以上分析,我认为电动车男的行为完全够得上是“无限防卫权”,无需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