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恶\"作为古代刑法中的罪名,最早出现在《齐律》,称为\"重罪十条\",隋朝的《开皇律》与《大业律》都对十恶制度作了规定,其中《大业律》的内容稍有增减。唐代沿有隋时《开皇律
\"十恶\"作为古代刑法中的罪名,最早出现在《齐律》,称为\"重罪十条\",隋朝的《开皇律》与《大业律》都对十恶制度作了规定,其中《大业律》的内容稍有增减。唐代沿有隋时《开皇律》的内容制定了“十恶罪”条款,对之的进一步的修订,就正式形成了\"十恶不赦\"的罪名说法,置于《唐律 名例律》第六条。由此,唐朝制定的“十恶罪”条款为后世各封建所沿用。宋法的“十恶”就是沿用了唐朝制定的“十恶罪”条款,主要内容有:
一曰谋反
二曰谋大逆
三曰谋叛
四曰恶逆
五曰不道
六曰大不敬
七曰不孝
八曰不睦
九曰不义
十曰内乱
“十恶”之罪直接危害了封建专制制度的核心——君权、父权、神权和夫权,所以自隋代在《开皇律》中首次确立“十恶”之罪以后,历代封建法典皆将之作为不赦之重罪。民间遂有“十恶不赦”之说。
宋朝法律除了“十恶罪”不赦之外,对贪官污吏的惩罚非常严厉,犯了枉法赃从来不在赦免之列。因此宋朝把枉法赃纳入到法典当中,作为跟十恶不赦一样的罪行来看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