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恶\"作为古代刑法中的罪名,最早出现在《齐律》,称为\"重罪十条\",隋朝的《开皇律》与《大业律》都对十恶制度作了规定,其中《大业律》的内容稍有增减。唐代沿有隋时《开皇律
古代帝王为维护其王朝的统治,常常以恩德为名,在一些特殊的日子,都会大赦天下,赦免犯人,给予其重新做人的机会,以示皇恩浩荡,布恩泽于百姓。
但是,犯了“十恶”的罪犯不在赦免的范围内。
法律是社会规范的底线也,也是道德规范的红线,“十恶”入律,严禁免邢,是古代封建皇朝道德理念的精华浓缩。
其实,“十恶不赦”的说法由来已久,在宋之前就出现的法典,最早始于魏晋南北朝的北齐。北齐的高氏兄弟,在东魏职掌国政时,主持了《麟趾格》的修撰。
公元550年,高洋称帝,以《麟趾格》为未精,命群臣议造齐律,直到武成帝河清三年(564年)完成,史称《北齐律》。总结了自先秦李悝《法经》以来历代的立法经验,校正古今,编定齐律12篇。
将儒家伦理纲常礼教精神引入刑事法律内容,在西汉的“大逆不道不敬”的基础上,确立了“重罪十条”:一反逆,二大逆,三叛,四降,五恶逆,六不道,七不敬,八不孝,九不义,十内乱。
犯此十条罪者,不在可以论赎范围内。
到了隋唐,经过隋朝于北魏、北齐旧律的基础上改定新律,于开皇三年(583年)完成了历史上著名的《开皇律》。
《开皇律》改《北齐律》“重罪十条”为“十恶不赦”,封建皇朝统治的法律依据。将其中的“反逆、大逆、叛、降”改为“谋反、谋大逆、谋叛”,强调将此类犯罪扼杀于谋划阶段,对于谋反的人只要有法律依据,直接抓捕,不用等到造反以后才能定罪,又增加了“不睦”一罪,使十种罪名定型化,并正式以“十恶”概称。即:
一、谋反,指企图推翻朝政,这是历来都被视为十恶之首。
二、谋大逆,指毁坏皇室宗庙、陵墓和宫殿。
三、谋叛,指背叛朝廷。
四、恶逆,指殴打和谋杀祖父祖母、父母、叔伯等尊长。
五、不道,指杀一家非死罪3人及肢解人。
六、大不敬,指冒犯帝室尊严。通常为偷盗黄帝祭祀的器具和皇帝的日常用品,伪造御用药品以及误犯食禁。
七、不孝,指不孝敬祖父母父母,或在守孝期间结婚、作乐等。
八、不睦,指谋杀某些亲属,或子女殴打、控告丈夫等。
九、不义,指官吏之间互相杀害,士卒杀长官,学生杀老师,女子闻丈夫死而不举哀或立即嫁等。
十、内乱,指亲属之间通奸或强奸等。
可以看出“十恶”之罪是直接危害了封建王朝的核心——君权、神权和儒家常伦,代表着千年以来中华民族文化对“恶行”的精准定义,同时,也是维护统治的重要武器,所以自隋唐确立“十恶”之罪后,历代法典皆将之作为不赦之重罪。“十恶不赦”自从《齐律》出现这些条款后一直沿用到宋元明清。
仔细查看就会发现,这种“十恶”,没有一个是针对社会犯罪的,基本都是臣民对皇帝的犯罪和百姓对于家人的犯罪,古人对人心智管理由其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