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大学流浪狗夜里成群撕咬女学生,受害者是否可以向投喂组织索赔?

昨晚19点,有网友在微博上发布了一段湘潭大学女生遭成群流浪狗撕咬的视频,并指责这是“纵容校园流浪狗的恶果”,该网友指出,“去年学校保安组织过扑杀流浪狗,但在朋友圈被一众小清

本文最后更新时间:  2023-05-19 17:36:26

可以索赔,前提是,能否确定是否有相对固定、长期的流浪狗投喂组织,并举出相关的投喂证据,另外,这种案件,应该第一时间找学校要求赔偿。

因为目前的信息来看,受害人女大学生如果是在学校内遭受流浪狗成群袭击,相关责任方应该是学校的安保,如果有学校有学生自发组织的动物保护组织长期投喂、照顾流浪狗,那也应该对此负责,但是如果要起诉动物保护组织,受害人需要相关的举证,如动物保护组织的宣传资料,投喂的相关视频,长期投喂的工具、饲料、物料等。而如果向学校索赔,则不需要承担这么重的举证责任。

当然,杰哥认为,这种民事案件,如果一定要闹到法庭就很低效率了。

首先,学校应该担负起医疗、安抚、承担医疗费用的工作。

学校的一大职责就是保护学生的基本安全,学生在夜里被流浪狗成群袭击,这说明学校安保措施完全没有到位,流浪狗的成群觅食,需要一定时间的集聚才有可能。学校应该第一时间承担起相关责任,让受害人得到满意的赔偿和安抚。

其次,如果真有一个所谓的动物保护组织,也应该主动站出来,向受害人提供帮助。

许多所谓的小动物保护组织,其实只不过是“专门照顾长得比较可爱的小动物”组织,很多都只是心智不成熟的少男少女的交际场所,都是打着爱护动物、众生平等的名号做着歧视其他物种的蠢事。

当然,如果真的是负责任的动物保护组织,不仅仅是一喂了之,而且还要承担起投喂带来的麻烦和责任,主动承担起动物防疫工作,主动为被流浪狗袭击的受害人提供相关的赔偿、照顾、诉讼工作等等。这样,就会让动物保护回归到其本质,即每个人都为自己的言行负责人到底。

相关案例:

北京曾经发生过类似的案例,某小区居民王某被小区内的流浪狗咬伤,他却将自己的邻居告上了法庭,原因是他邻居杜某长期投喂该狗,后来法院判决其邻居赔偿伤者医药费等费用共计1666.1元,并就侵权行为进行书面赔礼道歉。其邻居不服,提出上诉,咬伤王某的是流浪狗,自己与这条狗之间并未形成事实上的饲养关系,二审法院认为,咬伤王某的确实是流浪狗,但杜某的投喂行为不可避免地让动物产生食物依赖,使得动物长期生活在附近。同时杜某在楼下喂养该狗长达半年以上,因此具有长期喂养流浪狗的事实。作为喂养人,杜某没有将流浪狗约束或者送到其他公益机构等,而是任性而为,最终导致王某在经过时被该流浪狗咬伤,因此杜某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而且,这不是个案,在浙江奉化也发生过几乎一样的案例,一直流浪狗咬死了某居民的宠物狗,并咬伤了宠物狗主人,长期投喂的另一位居民被判赔偿医药费等。

而在2007年5月,武汉市洪山区居民长期喂养一只流浪猫。后流浪猫伤人,喂养者被索赔;

长期投喂形成事实上的收养,临时喂养不用负责

而天津也曾发生过类似的案例,市民贺某被流浪狗咬伤后,向曾经喂养过这条狗的袁某索赔医疗费等损失。法院认为,袁某确实只是临时喂养,未与流浪狗形成事实上的收养,而且贺某提供的证据也不足以证实袁某是狗的饲养人或管理人,故判决袁某无需承担责任;由此可见,从法院角度而言,其裁判的关键是认可长期投喂人要对流浪狗咬人负责的,只不过需要受害人提出相关切实的证据证明是长期投喂,而不是临时喂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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