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宪法明确,我国的行政区划分省、县、乡三级;省、直辖市、自治区、特别行政区是属省级行政区划单位,党委、人大、政府和政协四大家一把手属省部级干部;县、县级市、自治县、旗
我国宪法明确,我国的行政区划分省、县、乡三级;省、直辖市、自治区、特别行政区是属省级行政区划单位,党委、人大、政府和政协四大家一把手属省部级干部;县、县级市、自治县、旗属县级行政区划单位,党委、人大、政府和政协四大家一把手属县处级级干部;乡、镇、民族乡属乡级行政区划单位,党委、政府一把手属乡科级干部。而地级市、地区、盟是市级行政区划单位,其党委、人大、政府和政协四大家一把手地厅级干部,属现阶段比较特殊的“行政区划”,严格意义上属于省、自治区区派出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