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黄海霞被堂姐顶替上学一事处理结果的官宣定论,曾被闹得沸沸扬扬之顶替学籍风波已告一段落,但是它带给人们的思考还远没有结束。
争论焦点,黄海霞与黄凤玲相比,谁的行为才是
随着黄海霞被堂姐顶替上学一事处理结果的官宣定论,曾被闹得沸沸扬扬之顶替学籍风波已告一段落,但是它带给人们的思考还远没有结束。
争论焦点,黄海霞与黄凤玲相比,谁的行为才是堪称不可原谅的“大是大非”、“大错大过”?!
经长葛市教体局初步调查核证,黄风玲顶替黄海霞学籍一事属实,中招考试成绩系黄风玲取得。
其实,从官方的处理态度上,我们不难看出,顶替他人学籍的黄凤玲性质可谓严重,已为国法和道德所不容。
目前黄风玲因顶替学籍一事已被作停职处理,等待进一步处罚。这个结果,估计会让有一定市场、某些存在片面认识(譬如,“如果连一个是否参加过考试都不能说清,是否有恶意搅局的故意。如果一个人在主观上是恶意的,那她的危害要比无恶意的顶替学籍更可恶。”)的人,可能会大失所望,心有不甘。
顶替他人学籍,无论何时何地、不分主客观条件,都属于一种可耻的投机取巧、弄虚作假,事实上的顶风违纪、违法乱纪,此风绝对不能见长,此举绝对不能姑息纵容、等闲视之。
举个小小例子,在古代,能冒充苏东坡的学籍去参加考举吗?估计抓住不由分说就是嘁哩喀嚓、开刀问斩;在近代,能冒充朱自清的学籍去参加北京大学的录取考试吗?估计抓住也要身败名裂蹲大狱、株连一圈子关联人;在当代,这种类似“枪手”做派、“弄虚作假”行径,更是为法治社会所水火不容,因为它传导出的信号实在是太恶劣了,不仅严重扰乱高考公平秩序,而且腐蚀社会风气,不利于真正人才的脱颖而出。
刑法修正案(九)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教育部更是明文规定,对于考试不诚信、违纪作弊的考生,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有关规定,取消其当年高考报名资格或录取资格,视情节严重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年至3年的处理,并将其违规事实记入考生诚信电子档案;已经入学的要坚决取消学籍。对涉嫌违法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处理。
之所以对于高考作弊首次适用于《刑法》,其唯一目的就是维护高考的公平,有效树立讲诚信,守法纪的良好社会风气。
所以,黄风玲顶替黄海霞学籍一经调查“坐实”,她的行为就是不可原谅的“大是大非”,必须旗帜鲜明地坚决反对,并认真负责地一查到底。
反之,黄海霞举报亲戚黄凤玲高考弄虚作假、冒充他人学籍,举报基本属实,应该按照举报奖励办法,予以适当奖励。
至于“她是否参加过考试都不能说清”、甚至“内心的不平衡,想要碰瓷讹钱”,这对举报问题客观存在,反映情况基本属实来说,并不重要,也非必要成立条件,而社会风向标之一是鼓励群众举报违法行为的,因此无须深究,吹毛求疵,抓住不放,非要给举报人一点颜色看。
事实上,有关部门对黄海霞(没有参加过考试、考试成绩不是她自己的等等一些不准确表述)没有任何追究处理的态度,已经完全说明的一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