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约定好嫖资,尚未发生关系,是否影响违法行为的认定?

法律界定是否违法是以行为而不是意图,只要没有付诸行动,想一想是不违法的。不然就没有人追星了,梦中情人也违法了。
约定嫖资只是口头行为,只有真正发生财物转移的事实,才能认定

本文最后更新时间:  2023-05-20 12:21:31

卖淫嫖娼古今中外皆有之,也许这是因社会的需要而产生的吧。不过,卖淫嫖娼这种行为,不但传播各种疾病(如艾滋、梅毒、乙肝等),而且容易使社会风气败坏,影响家庭和睦,是影响社会稳定和谐的重要因素之一。因此,这种行为在我国是禁止的,即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从法律对嫖娼的定义来看,嫖娼是指以金钱,财物为媒介,与他人发生不正当X关系的行为。而男女约定好嫖资,尚未发生关系,显然不能认定为嫖娼。举个简单例子吧,一男一女坐在一个酒吧,商谈X交易,约定好事后给多少钱,这怎么就能认定别人卖淫嫖娼呢?说白了,只是说说而已,又没有什么证据,而如果这样就犯法,那么警察估计得忙不过来。

不过,如果某男在一个卖淫窝点(警察蹲守已久,或有人举报等)和某女在一个单独的房间(甚至是床上)约定好了价钱,但还没发生关系。这时警察查房,将他们查获,那么他们的这种行为,肯定构成嫖娼了。因为二者之间,已经就卖淫嫖娼达成一致,主观上有卖淫嫖娼的意志。那么这种情况是可以认定为卖淫嫖娼的。

当然,从客观上讲,卖淫嫖娼不一定要发生X行为,才能认定。比如口x,手x,鸡x等行为。虽然这些行为,我们正常思维下的发生x关系,好像有差别,但只要有这些行为,均可认定为卖淫嫖娼客观事实的完成。此外,发生了上述卖淫嫖娼行为,虽然尚未支付金钱或财物,但也应按卖淫嫖娼依法进行处理。

卖淫嫖娼不属于什么严重的犯罪,只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一般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可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而正由于这个原因,如果嫖娼者被查到,想要抵赖是很难的。因为卖淫女大多的是公安局的常客,她们只要被查到,一般会供认不讳。而卖淫女都承认了,嫖客想要抵赖,肯定就不可能了。

这其中的道理,其实很简单,因为卖淫女们知道坦白从宽的道理,所以她们肯定不会去袒护任何一位嫖客。只要她们坦白了,交点儿罚款就出来了。这样就不会耽误她们重操旧业,影响她们挣钱了。因此,她们为什么要去袒护嫖客呢。

可见,嫖娼不但有诸多的危害,而且还有可能被秋后算账。因此一定要洁身自好,切勿沾染,以免日后生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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