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公租房在哪里可以申请?

你好,根据2018年5月印发的《贵阳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暂行办法》:
申请人可向户籍所在地《居住证》办理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服务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社区服务中心收到申

本文最后更新时间:  2023-05-07 19:22:56

你好,根据2018年5月印发的《贵阳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暂行办法》:

申请人可向户籍所在地《居住证》办理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服务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社区服务中心收到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对申请材料齐备的,在3个工作日内受理并录入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

《贵阳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暂行办法》还对申请条件、申请流程、需提交的申请材料及补贴等做了详细的规定,具体内容如下:

一、 资格准入

1、申请条件:

(一)申请人应当具有本市户籍或持本市居住证,并在本市就业或居住;

(二)申请人与共同申请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

(三)符合政府公布的住房困难、收入困难等相关标准;

(四)申请人配偶及未达法定婚龄子女原则上应当作为共同申请人(未在本市居住的除外);

(五)因离婚在本市失去房屋须满1年。

2、应提交的申请材料:

(一)《贵阳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表》;

(二)申请人户口簿复印件或居住证复印件;

(三)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身份证复印件、婚姻状况证明、收入情况证明材料、现房屋证明材料(本市原非城镇户籍家庭的房屋面积由户籍所辖乡、镇人民政府出具房屋情况证明);

(四)非本市户籍的申请人须提供在本市缴纳社保的证明或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残疾证明、优抚证明等)。

3、在本市的下列房屋(含住宅、非住宅)面积,纳入申请家庭房屋建筑面积核定范围:(一)私有房屋,包括已办理商品房预售(现售)合同备案登记的房屋、拥有合法产权的房屋、暂未办理继承手续的应继承份额的房屋等;

(二)承租的公有住房(直管公房、自管公房);

(三)已达成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安置房屋;

(四)采取货币补偿方式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原房屋面积;

(五)经乡(镇)人民政府确认的房屋;

(六)其他须认定的房屋。

申请人配偶、未达法定婚龄子女不作为共同申请人的,其个人在本市的上述房屋应当用于核定申请家庭房屋建筑面积。

4、申请流程

(一)申请。申请以家庭为单位,原则上以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户主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或居住证办理所在地社区服务中心申请;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人,可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无独立户籍的已婚家庭和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单身人员,可以独立申请。

(二)受理。社区服务中心收到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对申请材料齐备的,在3个工作日内受理并录入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

(三)初审。社区服务中心在30日内采用查档取证、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家庭人口情况和房屋状况进行走访调查。经初审符合条件的,社区服务中心应当在辖区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天,公示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将公示无异议和异议经核实不成立的申请材料、调查报告、公示情况和初审意见等报送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审核,并将初审结果录入信息系统;经初审不符合条件的,社区服务中心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

(四)审核。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自收到社区服务中心报送的申请家庭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将需要进行收入认定的申请家庭材料送区民政局;区民政局接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和收入认定材料后按照规定进行收入认定,出具家庭收入认定结果并及时反馈给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接到区民政局反馈的收入认定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核意见并录入信息系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于本季度第二个月第20日前,将本季度经审核符合条件申请家庭的区级书面审核意见和申请材料、调查报告、公示情况、初审意见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核准;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组织社区服务中心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

(五)核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在接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报送的申请家庭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准,并将核准结果录入信息系统。对符合条件的家庭,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务网站公示15天。经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申请家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于本季度末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出具书面核准批复,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组织社区服务中心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不符合条件或者公示有异议且异议成立的申请家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于本季度末书面告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组织社区服务中心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

(六)异议。对初审、审核和核准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做出决定的相应部门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申请核实,相应部门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调查处理。处理结果由社区服务中心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异议申请人。

(七)查询。申请材料一经受理,申请人可凭身份证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网站查询其个人的资格准入办理情况。

(八)送达。社区服务中心、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政府指定运营管理单位应通过在本部门(单位)的政务公告栏或网站公布的方式送达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准入、复核、实物配租的结果。

二、住房租赁补贴管理

1、纳入住房租赁补贴的保障家庭,需在规定时间内与受理申请的社区服务中心签订《租赁住房补贴确认书》,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按季度于每季度末发放住房租赁补贴。

2、住房租赁补贴发放标准根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定期公布的市场房屋租金参考价的平均值确定;住房租赁补贴金额根据保障家庭收入和房屋情况按梯度分层次确定。单人户按2人标准发放,2 人户以上家庭按实际保障人口发放。

(一)季度住房租赁补贴金额=每平方米住房租赁补贴标准×(人均应保障建筑面积-人均现房屋建筑面积)×保障人口数×3个月×补贴系数。1.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补贴系数为1;2.经民政部门核定的低收入家庭,补贴系数为0.5。

(二)每季度领取住房租赁补贴少于100元的保障家庭,其住房租赁补贴按每季度100元发放。

3、保障家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住房租赁补贴保障资格:

(一)采用虚报隐瞒户籍、家庭人口、收入以及房屋等欺骗方式取得住房租赁补贴的;

(二)参加集资建房、购买商品房、保障房及其他方式取得私有房屋,且房屋面积不符合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的;

(三)纳入政府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且签订租赁合同的;

(四)应当取消住房租赁补贴保障资格的其他情况。

4、领取住房租赁补贴的保障家庭申请实物配租的,可向社区服务中心申请保障方式变更,住房租赁补贴从签订公共租赁住房合同的当季度起停止发放。

三、实物配租管理

1、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结合政府投资建设(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房源情况,向社会公布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方案。原则上,一户保障家庭只能申请承租一套公共租赁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可以按成套住房配租,也可以按宿舍型住房配租。

2、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通过公开摇号或抽签等方式确定配租对象,并将配租结果在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政务网站公示。

3、已确定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持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出具的入住通知书,在规定时限内到指定地点办理入住手续并入住。

4、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制定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基准价格。公共租赁住房由政府指定运营管理单位结合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核准的保障梯度,实行差别化租金。

(一)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按照政府确定的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二)经民政部门核定的低收入家庭,按照租金基准价格的50%收取租金;

(三)其他收入保障家庭,按照租金基准价格收取租金。

5、实物配租家庭申请发放住房租赁补贴的,应凭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单位出具的退房证明,到社区服务中心按程序申请保障方式变更,从变更核准的当季度起,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对其发放住房租赁补贴。

6、符合贵阳市政府规定的市级统筹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减免条件的保障家庭,可以申请租金减免。

7、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合同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

(二)房屋的性质、位置、用途、面积、结构、室内设施和设备以及使用要求;

(三)租赁期限、租金数额和支付方式;

(四)房屋维修责任;

(五)物业服务、水、电、燃气、供热等相关费用的缴纳责任;

(六)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情形;

(七)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

(八)其他应当约定的事项。

8、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限原则上不超过5年。承租人享有在合同约定租赁期限内使用公共租赁住房的权利,但不得改变房屋结构和用途。承租人基于对房屋的合理利用进行的二次装修需征得政府指定运营管理单位同意,所形成的附属物在退租时按约定不予补偿。承租人应按时缴纳房屋租金和房屋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水、电、气、通讯、电视、物业服务管理等费用。

9、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家庭之间因生活便利需要,可本着自愿和户型一致原则,经政府指定运营管理单位同意,双方可调换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并将调换情况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备案。

10、政府指定运营管理单位应汇总本季度公共租赁住房入住、退出的异动等情况,并上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11、公共租赁住房违规使用行为包括:

(一)擅自将公共租赁住房出租、转租、转借、出售、调换、改变房屋结构和使用用途的;

(二)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三)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四)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交纳租金的;

(五)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六)租赁合同期满时未申报资格审核或经审核不符合保障条件中住房困难标准;

(七)其他违反规定使用公共租赁住房的行为。

12、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公共租赁住房违规使用行为进行举报,政府指定运营管理单位当在三个工作日内组织工作人员了解情况,实地调查收集证据,核实违规行为。经调查核实不予受理的,属实名举报的应当书面通知举报人,并说明理由;其他情况由政府指定运营管理单位将书面材料存档备查。

13、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擅自将公共租赁住房转租、转借、调换、改变房屋结构和使用用途、破坏或擅自装修、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或者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政府指定运营管理单位按以下程序进行处理:

(一)出具《整改通知书》并书面告知承租人;

(二)督促承租人在《整改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整改;

(三)承租人逾期拒不纠正违规行为的,依照法律规定和租赁合同的约定,书面告知承租人限期腾退公共租赁住房及其理由;承租人逾期拒不腾退的,可依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4、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租赁期内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房屋,且不再符合贵阳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中住房困难标准的,政府指定运营管理单位按以下程序进行处理:

(一)书面告知并督促承租人六个月内腾退公共租赁住房,六个月内承租人按合同租金标准缴纳房屋租金;

(二)承租人逾期拒不腾退的,依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有拖欠租金的,一并要求承租人缴清所欠租金。

15、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累计6个月以上未交纳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的,由政府指定运营管理单位报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交不动产登记部门核查房产,按以下程序进行处理:

(一)承租人不再符合贵阳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中住房困难标准的,适用本办法第四十条规定进行处理;

(二)承租人符合贵阳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中住房困难标准的,政府指定运营管理单位依照法律规定和租赁合同的规定,书面告知并督促承租人缴纳所欠租金;承租人缴纳租金有困难的,应向政府指定运营管理单位作出租金还款计划承诺,承诺期内仍按照合同租金标准缴纳房屋租金;承租人不作还款计划承诺且拒绝缴纳所欠租金的,政府指定运营管理单位书面告知后,逾期仍未缴纳租金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将情况计入个人信息基础数据库;政府指定运营管理单位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缴清所欠租金。

16、租赁合同期满时未申报资格审核或经审核不符合保障条件中住房困难标准的,按以下程序进行处理:

(一)租赁合同期满时未申报资格审核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将该家庭人员情况交不动产登记部门核查房产,符合保障条件住房困难标准的,由政府指定运营管理单位书面告知承租人按本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申报审核;在申报审核期间,承租人按照合同约定缴纳租金;对拒不进行审核的按租金基准价格标准缴交租金;

(二)不符合保障条件中住房困难标准的,适用本办法第四十条规定进行处理。

17、政府集中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公开选择专业的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物业服务管理,物业服务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小区内的依法、依规使用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家庭人员。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纳入项目统一物业服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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