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还不是很多,事情经过也很简略,细节不多,只知道是涉嫌致人死亡,但法院以证据不足判决无罪,也驳回了附带的民事赔偿诉求,因为没有看到相应的案件判决书,不敢随便评断判决正确
为读者完整的理解整个审判思路,允许我引用新闻中检察院、法院的观点:
廊坊市检察院认为:鲁少卿的行为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鲁少卿为使本人人身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行为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系防卫过当。
但是廊坊市中院认为:根据具体案发过程,对李某被扎伤死亡,鲁少卿具有最大的犯罪嫌疑。但鉴于本案证言反复、矛盾、缺失,不能排除李某是被他人误伤等合理怀疑。
廊坊市中院认为:鲁少卿受到不法侵害时,掏出水果刀进行防卫,以及在控制与挣脱过程中李某被刺致死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鲁少卿的行为致李某死亡的证据不足。由此,2016年12月,廊坊中院判定鲁少卿无罪,并在当年12月9日予以释放。
此案中,被害人李某的家属还诉请判令被告人鲁少卿赔偿丧葬费、交通费、住宿费、餐饮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及因被害人身份未确定所产生的存尸费共计人民币35.586725万元。廊坊市中院最终驳回了李某家属的附带民事诉讼请求。
该案二审判决书显示,一审判决后,被害人李某的家属不服,提出上诉。廊坊市人民检察院也提出抗诉,河北省人民检察院支持抗诉。
2017年10月31日,河北省高院做出终审判决,驳回抗诉和上诉,全案维持原判。
个人解析:
首先本案中,检察院认为鲁少卿超过必要的限度,构成防卫过当。何为防卫过当,简单的说就是能够采取小的伤害而制止不法行为,但是却采取了较大的伤害行为予以制止了不法行为就叫做,防卫过当。
本案中从这个角度来看,鲁某从进入村庄前采购生活用品时就购买了刀具,本身确实不符合常理,只能说明,鲁某感觉到异常,买刀是为了预防不测。
但是为何法院最终认定鲁某无罪?理由我认为有以下考量:
1、当时的环境,是否属于防卫过当?其实不好说,根据新闻来看,当时赵某、李某等人要对鲁某采取措施,不让其离开,而且当时他们进入的一个村庄黑灯瞎火的,你让鲁某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当时的环境下,我想未免有点强人所难。
2、对于案件中的刀具究竟是不是鲁某扎进李某的身体,确实无法查明。
因为据鲁某的证词:他拿刀的右手始终被人用手抓着,后来水果刀被抢走,这时,一男子称“他整住我了,我按不住了”,随后他被松开,于是便逃走了。
可见当时究竟是不是鲁某将刀具扎入李某这件事,当时因为混乱,所以无法查明。
所以我想出于这两个角度,如果将鲁某定罪的话,那么想必必然会引起较大的舆论压力,另外刑事案件中讲究的是证据充分,如果有任何合理性怀疑的情况下,那么根据疑罪从无的原则,也应当判鲁某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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