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亮剑》王有胜直接拿枪突突了硬闯仓库的五师队伍,上了军事法庭,王有胜是否有罪?

先补个知识点,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我军的编制建设还没有那么正规,不存在什么“军事法庭”,执行军纪的是政治部下属的“军法处”,一般设立在野战军的纵队一级。比如当《亮剑》

本文最后更新时间:  2023-01-30 17:21:18

先补个知识点,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我军的编制建设还没有那么正规,不存在什么“军事法庭”,执行军纪的是政治部下属的“军法处”,一般设立在野战军的纵队一级。比如当《亮剑》里的赵刚晋升二纵政治部主任时,手底下就管着军法处。军法处的工作准则遵循1939年八路军总部颁布的《军法处工作条例草案》之规定。

军法处拥有对违纪违法官兵的检察权、逮捕权和初审权,而战争时期对严重犯罪行为执行的是“战场纪律”,一切手续从简,一切为了胜利,哪有条件搞什么控辩双方的法庭调查和有罪与否的推定。当时也甚至没有什么非常完善的军法条款,部队高级司令部及其首长在战场上有最后裁判权和决定权。并且“有胜同志”非常清楚,他阅兵可以,打架也可以,冲着兄弟部队开火决不可以,这是政治纪律。

长征后期红一三军团决定单独北上时,曾经对四方面军部队放出了警戒,一线部队长把电话打到徐总指挥那里请求指示,徐总的回答至为坚决:“不能打,哪有红军打红军的道理”?《亮剑》里华野二师侦察连长段鹏用驳壳枪顶在了日本医生的脑门上,闻讯赶来的赵刚勃然大怒,一句话震聋发聩:“枪口不是用来对着自己人的”!没错,这就是人民军队的铁律,不能触碰的红线。

王有胜可是端着美式M3冲锋枪的,那不是烧火棍子,被华野五师的老兵揍了一顿肯定也是怒火攻心,他也确实有过拔枪相向试图吓阻对方冲击军需仓库的举动,然而却从来没有开火的念头,因此拦阻无效只能坐地上哭鼻子。这是个好兵,懂得部队大纪律的兵,因为五师的官兵虽然抢了战利品,但那是兄弟部队,是革命战友,是内部矛盾,不是敌人。

事实上,由于我军的装备基本靠缴获取得,各野战军之间、野战军各纵队之间、甚至纵队的各部之间,因为战利品发生争执是免不了的事情。战场上情况瞬息万变,尤其是淮海战役这样复杂的大型战场上,部分战利品究竟是谁缴获的有时真的难说清楚,所以一些部队聪明的想出了贴封条的办法,上面有本部的落款,上级查问起来也是证据确凿。

《亮剑》里李云龙的做法就真实地诠释了这个小聪明,那华野二师的封条还是赵刚临行前亲笔书写的,所以这军备仓库是二师缴获的勿庸置疑,两个纵队就算把官司打到野司那里,“胜诉”的也一定是李云龙所部。这也是五师师长李栗吃了哑巴亏带兵离开的主要原因,一方面知道李大脑袋不好惹,一方面就是部下撕了封条理亏在先。

但是五师战士们的行为只能算“违纪”,如果看守战利品的王有胜胆敢动枪的话性质可就变了,那是严重的错误,如果因此造成伤亡就是“犯罪”了,不管华野二师在战利品问题有多大的理,一旦王有胜真的“突突”了兄弟部队的战士,既没有也不必上什么军事法庭,野司政治部的军法处直接就好把他毙了。

在之前的问答中介绍过中野六纵在襄樊战役中,跟地方部队争夺战利品的真实事件,王近山的部下开枪造成了伤亡,虽然查不到肇事干部战士的处理结果,但既然惊动了刘司令员责令王近山书面检讨,已经处理到纵队司令员一级,我想开枪的战士也一定会被严惩。有些事情过了红线,那性质就变了。

一般部队之间出现纠纷,我军通常的做法是矛盾上交,由上级首长做出评判,就好像李云龙借了二纵2000名俘虏兵一样,纵队司令员就去找华野首长告状了。毕竟华野二师和五师之间没有隶属关系,两个师长也是平级,谁也指挥不了谁,而且还是跨纵队的“官司”,如果李云龙和李栗没有及时赶到,最后肯定闹到野司那里,战史上也有这样的记录。

不过淮海战役期间国民党部队倒是出现过此类行为,纵观20多年的国军战史,因为中央军与地方军、嫡系和杂牌等等的内部矛盾,互相缴械甚至开火的事件时有发生,通俗的称谓叫“火拼”。杜聿明的30万人马被围困在陈官庄地区后,冻饿交加,空投来的物资自然成为各部队的争抢目标,确实发生过火拼,这就是一支没有政治纪律的部队。

又及,提问中关于段鹏职务的描述有误吧?段鹏当时不是团参谋长,只是华野二师侦察连长,小兵王有胜的顶头上司,段鹏提拔为团参谋长,那是解放以后驻防东南沿海时期的事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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