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坐制始于东周列国。连坐制的雏形是齐国的“什伍闾甲制”。公元前356年,商鞅变法在秦国进行,为了使君主政权统治达到“至治”,商鞅(法家学派)认为,“至治”,首先要富国强兵,富国
连坐制始于东周列国。连坐制的雏形是齐国的“什伍闾甲制”。公元前356年,商鞅变法在秦国进行,为了使君主政权统治达到“至治”,商鞅(法家学派)认为,“至治”,首先要富国强兵,富国强兵,必须加强户籍的军事化管理,军事化管理的配套措施即加强什伍闾甲制,什伍闾甲制的最高形式即实行连坐制,所以说,连坐制是中国古代专制时期控制人身自由的基层组织形式。
连坐制的基本要求是“夫妻交友皆不能相为弃恶盖非而不害于亲……民人不得交相为隐……”。就是说,即便关系最亲密的的夫妻朋友,若彼此发现了违法犯罪行为也不允许相互包庇,也要立即检举揭发出来,一切“恶”、“非”均不得隐匿;连坐制的实施目的是“……其势难匿者,虽跖不为非焉”,使民人相互担保、相互监督、相互检举、相互攻讦,一人有罪,五人连坐,即便是盗跖 也没有覆非为是、作奸犯科的机会。
后来,中国世世代代的里(保)甲等治安制度,即由商鞅时代的什伍连坐制发展而来,曾经对社会稳定,民生建设起到一定积极作用,保证了国家的赋税、徭役、兵役政策的贯彻落实。我国的连坐制度与宗法制度相伴整个封建文明始终,共同调整维护了几千年的社会秩序。
商鞅关于“以刑止刑”以及“禁奸止暴,莫若重刑”的法制思想无可厚非,然而,在连坐制的基础上,商鞅又强化并扩展了商代以来的株连法,甚至损害了一大批宗室贵族的利益,后来残死于秦国贵族集团的反攻倒算。
与关系人的“连坐论处”不同,“株连”指的是一人有罪,势必牵连并拖累无辜之人一起遭殃,甚至被处死并示众。
株连法及其族诛的刑罚,始于西汉武帝年间(公元前141年至前87年)。其修订的《盗律》、《贼律》均有大量株连法规定,动辄“其父母、妻子、同产、无少长皆弃市”,例如:“凡盗起(农民造反)而不灭之地,上至监州、州牧,省中校尉,下至行所、亭长、坊正,一律连坐处死”;“凡有偷窃行为者,不论大小,其全家及左右邻舍一律连坐论处”;“推恩令”首倡者主父偃,因查齐国谋逆案而导致齐王自杀,被“明君”汉武帝灭三族;及至晚年,武帝又迷信仙道及长生不老之法,在他亲自查办的“巫蛊案”中,先后杀了太子、丞相、公主,直到逼使皇后自杀……,在灭了自己的“三族”之后,又灭了冤案始作俑者江充“三族”。
“株连九族”中的的九族包括:父系四族、母系三族、妻系二族,而诛灭九族始于明朝永乐帝年间(公元1403年至1424年)。据说,明成祖朱棣嗜杀成性,由于翰林方孝儒认为燕王朱棣推翻明惠帝朱允炆是篡夺皇位,拒绝为朱棣拟立新皇登基诏书等,被定为“阻挠新皇登基”之罪而诛十族。自此便有了“朕要诛你九族”之说。
“株连九族”或“灭九罪”,属地地道道的严刑峻法,严重背离了上古三圣王流传下来的华夏法制思想。先王治国理政,主张尚德缓刑,要求后代“帝德罔愆,临下以简,御众以宽;罚弗及嗣,赏延后世;罪疑惟轻,功疑惟重;……与其杀无辜,宁失不经”。其大体意思是“君王在德政方面不要有失误,应当用简要明确的政令科律来约束天下百姓,用寬大仁厚的方式治理民众;刑罚不可及至其子孙,奖赏一定要延至其后代;罪行轻重有疑点时 宁可从轻判处,功劳大小有疑点时 宁可从重奖励;与其存在错杀无辜的可能,则宁可定刑偏宽或疑罪从无,也决不套用死罪律例……”
随着宗亲制度向政治制度的演化,人类已经进入文明社会,先贤们也并非食不化,重又提出“刑(治)乱国用重典;刑(治)平国用中典;刑(治)新国用轻典”。尽管如此,但依然主张“一人有罪一人当”,反对“赏不当功,罚不当罪”,并倡导从罪责因果关系上判定当事人及其亲属之间的法律关系。
客观地讲,对于信守礼义廉耻,孝悌忠信的国民来说,犯罪人的犯罪行为已经给家庭成员与近亲属 带来诸多道德阴影和社会压力,甚至带给他们严重的社会权益限制和人格歧视,这种株连效应及其株连后果,不仅严重破坏犯罪人的家庭关系,也对改造好的犯罪人回归社念形成了现实障碍。同时,株连法是封建社会的统治手段,与现代文明格格不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