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的刑侦手段与刑侦技术自然不能与现代相提并论。那时候既没有监控录像可调取,也没有提取指纹的相关技术,更别说DNA或各类痕迹检验了。
但在古代发生这样的事件或刑事案件时
古代的刑侦手段与刑侦技术自然不能与现代相提并论。那时候既没有监控录像可调取,也没有提取指纹的相关技术,更别说DNA或各类痕迹检验了。
但在古代发生这样的事件或刑事案件时,是否就不能将凶手绳之以法?这个肯定不是,古代也有一整套行之有效的方法可以运用。除了在办案过程中缺少科学仪器的帮助外,其他该有的也一样不落。
从刑侦的手段和办案的程序上看,古代也有讯问犯罪嫌疑人、案发地的现场勘验、尸检、明查暗访、收集证据、开庭审理……等,这些都与现代的基本相同。
唯一不同的,只是古代对于某些案件,有时更依赖于办案官员的过往经验。因此,古代若发生恶官贪官被一万人踩死的案件,是有可能抓住凶手的。
题干中给出此案的信息
一、犯罪嫌疑人的范围在一万人以内,凶手只可能产生于其中;
二、死者的死因是被人为故意踩踏致死;
三、此案属于突发性案件,并无事先预谋或犯罪预备的可能。且凶手行凶之时,其行为并非有序地进行。
(因本案不可能是一万人排好队,统一着装有序地每人上前踩上一脚。若出现这样的情形,等于每个都是凶手,就没有能否破案一说了。因此,本案的发生只有一种可能,那就是众人出于愤慨之心一哄而上。)
侦破此案的方法
全案的关键,在于如何确定人群中处于核心位置,且在受害人周边的那一小撮行凶者。因此,能否认定这部分的嫌疑人至关重要。
一、讯问犯罪嫌疑人
首先,要求各犯罪嫌疑人描述在案发现场的所见所闻及当时所处的位置,准确说出前后左右所见之人的体貌特征、服饰颜色等;其次,对各人的口供进行相互对比;最后,得出各人初步的大概位置。(真正的凶手在这部分未必和盘托出说真话)
二、犯罪嫌疑人之间相互指认
各犯罪嫌疑人根据自己的供述,通过对身高、容貌、肤色、语音、服饰、发型等特征,分批指认出案发时各自身旁所见之人。进一步确认其口供的真实性,为进一步缩小范围找出依据。
三、让各犯罪嫌疑人指证行凶者,并自证其无罪
在案发现场,肯定有众多未参与行凶的,目睹了当时行凶的全过程,通过这部分人的指认,可以得到一个案发时的大致情形。而自证其无罪,只是再次确认其位置及行为。
四、勘验案发现场提取相关证据
按常理,发生这样的事件,由于现场人数众多,已达到一万人,在没有做出有效防护措施或指引的前提下,人群必然不会有序地集中在一起,相互间发生推撞、踩踏的机率相当高。
身处最外围的人群都拼命想往里面挤,因此,在现场鞋子被踩掉的肯定不在少数。有的或是一只,有的可能是一双。而且,被踩掉鞋子的肯定不会是人群中最外围的,只有在前后都有人的情况下,鞋子才会被挤、踩而掉落。
另外,凶手身处在人群的最核心部分,当人群出现拥挤推搡时,也必然承受某种程度的冲击或造成身体损伤,衣衫不整、遗落个人物品等情形都会出现。同时,既然是被踩死的,尸检时还可以观察死者身上衣服是否留有凶手的鞋印。
五、将收集到的证据,对各犯罪嫌疑人进行比较,进一步缩小范围
衣衫整齐鞋帽没掉也没受损伤的,基本可以认定是在人群外围的,首先将这部分人排除掉。剩下的通过现场遗留鞋子的位置确定是否处在死者身旁,如果与尸体相距过远也可以确定并无作案的可能,这样无疑能够进一步缩小范围。对于衣冠不整又身有新的伤痕,可列作重点嫌疑对象。
六、升堂审理
古代升堂审理案件时,法律允许对犯罪嫌疑人动用刑具。因此,对于被确定有重大嫌疑的部分人员,在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仍拒不承认时,必要时摆放众多的刑具进行恫吓。最后,再结合同案嫌犯一致指认的证人证言及证据等,应可以查找出此案真正的元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