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给各位分享重庆警备区当兵怎么样的知识,其中也会对重庆警备区当兵怎么样了进行解释。本文目录一览:
1、当兵分配到哪里是怎样安排的?
2、到重庆警备司令部当兵怎么样
今天给各位分享重庆警备区当兵怎么样的知识,其中也会对重庆警备区当兵怎么样了进行解释。
本文目录一览: 1、当兵分配到哪里是怎样安排的? 2、到重庆警备司令部当兵怎么样 3、军备区好吗? 4、你们谁知道重庆今年征女兵的条件和地点 5、警备区和军分区有何区别呢? 6、今年重庆招兵 是哪些地方? 当兵分配到哪里是怎样安排的?征兵工作全国统一安排。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决定:
第十条
全国的兵役工作,在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下,由国防部负责。
各军区按照国防部赋予的任务,负责办理本区域的兵役工作。
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军分区(警备区)和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武装部,兼各该级人民政府的兵役机关,在上级军事机关和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办理本区域的兵役工作。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依照本法的规定完成兵役工作任务。兵役工作业务,在设有人民武装部的单位,由人民武装部办理;不设人民武装部的单位,确定一个部门办理。
第十一条
全国每年征集服现役的人数、要求和时间,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命令规定。
2当兵待遇怎么样
武警比较好,空军、海军和导弹部队都比较好,不过要求有较高的个人素质首先鼓励你去当兵,现在待遇很好,第一年的津贴有二百多块,签上士官有工资一两千,考上军校成为军官工资两千以上。对于你所学的专业到部队后,领导会根据你的情况给你分配一个适合于你的工作岗位。
当兵前两年是义务兵,之后或者退役或者留为一期士官(下士)干三年,之后或者退役或者留为二期士官(中士)干三年,之后或者退役或者留为三期士官(上士)干四年,以此类推。
义务兵第二年和下士第一年有机会考军校,四年毕业为军官,军官有机会在部队长期服役。
两年义务兵退伍后能拿个一两万的退伍费,然后自谋生路。
如果能留在部队,刚晋升上来的士官和军官工资都是3000左右起,随着军龄、职级递增,军官的递增幅度相对大些。
3一般参军会被分到那些城市
其实这要看你报名征兵的时候填报的是哪个军区,至于兵种,要看你三个月在新兵连新训的表现了,基本上都是按照报的军区来分的,除了一些特殊兵种、技术兵种,可能有些其他军区缺兵员,所以会从其他军区调拨新兵补充兵员。
这要看运气 首先要分陆海空三军和武装警察部队,在分到各下辖部队 陆军、空军:广州、成都、北京、南京、济南、沈阳、兰州,。 海军:南海、东海、北海,三大舰队 武警:各省有一个总队 各军种下辖部队又分布在各地 可以去武装部问下今年招哪的兵,如果没关系的话,将在有指标的几个部队中,随机分配 如果有关系,可以要求分配到其中某个部队
到重庆警备司令部当兵怎么样不好 ,如果是军官那恭喜你。如果是入伍新兵,那么好像也没得挑。
司令部的兵苦啊!
军备区好吗?不是军备区
警备区是中国在重要城市或战略要地设立的军队组织。中国人民解放军在土地革命战争时期 ,曾在中央革命根据地设立建(宁)黎(川)泰(宁)警备区。抗日战争时期,1938年,陕甘宁边区在绥德曾设立警备司令部。1942年,陕甘宁晋绥联防军司令部在边区设立5个警备区。解放战争时期,在解放了的中等以上城市,曾指定驻军机关成立警备司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在一些重要城市和战略要地设立了警备区。中国人民解放军的警备区属军区建制。城市警备区,同时是中国共产党市委员会的军事工作部门和市政府的兵役工作机构,受军区和中共市委、市政府的双重领导。负责所在城市的警卫、守备和民兵、兵役、动员工作。要地警备区,辖守部队,主要负责战略要地的警卫、守备。
警备区有兵团级正军级正师级三种。旅大警备区是兵团级,为了对应苏联驻军级别,警备区由志愿军兵团部改编组建,是我军唯一一个这一级别的警备区。另外三个直辖市警备区于省军区同级别,辖有师级单位(如直辖市下辖的区的人武部)和海防师(旅)部队。省会,自治区首府城市,沿海重要城市,驻军相对集中的城市也设立警备区(设立警备区的城市政府级别至少地市以上,即设区的城市)都是正师级,这一级警备区除执行军分区的兵役,民兵训练任务外,还担负市区内军容风纪,军车交通管理的纠察,组织指挥协调驻军参加抗险救灾的职能。
你们谁知道重庆今年征女兵的条件和地点各省招女兵都是很少的。一般大学生优先。
首先,征兵办公室认真组织目测初检,搞好登记。对初审合格的女应征青年,按照征集任务的2.5至3倍安排进站体检。女兵征集对象的年龄为2006年12月31日前年满18至19周岁,根据部队需要和本人自愿,也可征集年满17周岁但不满18周岁的女青年。征集的女青年在符合征兵基本条件的前提下,必须是参加过2006年全国高考、有分数可查的应届普通高中毕业生,身高不低于162厘米,双眼裸眼视力正常,五官端正,身体素质良好。在政治条件方面,党、团员优先。对体检、政审合格的女青年,综合衡量,优中选优,切实提高征集兵员的质量。有关人员透露了一些女兵征集的条件:普通高中应届毕业生,身高要在1.60米以上,年龄18周岁至19周岁,17岁本人愿意的,条件适合也可以入伍。
各地区对女兵身体要求不尽相同,有的还不许扎耳洞,有的太瘦的不要。
女兵体检条例
军队院校招生体检标准
外 科
第一条 身长、体重低于下列标准不合格:
(一)男性:身长162厘米,体重50千克。
(二)女性:身长158厘米,体重45千克.
(三)招收学员为应届初中毕业生,男性:身长160厘米,体重47千克;女性:身长154厘米,体重43千克。过于肥胖(超出标准体重25%),不合格。
第二条 颅骨缺损、骨折、明显凹陷、颅内异物存留,脑外伤后综合症,不合格。
第三条 颈强直,斜颈,III度单纯性甲状腺肿,结核性淋巴结炎,不合格。
第四条 骨、关节、囊、腱鞘疾病或损伤及其后遗症,习惯性脱臼,脊柱慢性疾病,慢性腰腿痛,不合格。轻度胸廓畸形,单纯性骨折,治愈后复位良好,无功能障碍,无后遗症,合格。
第五条 两下肢不等长超过1厘米,膝内翻股骨内髁间距离和膝外翻胫骨内踝间距离超过6厘米,或步态异常,不合格。
第六条 影响功能的指(趾)残缺、畸形,扁平足,影响长途步行的鸡眼、胼胝、重度皲裂症,不合格。
第七条 影响功能的良性肿瘤、瘢痕,不合格。
第八条 各种脉管炎、动脉瘤,重度下肢静脉曲张、精索静脉曲张(指挥专业学员中度下肢静脉曲张、精索静脉曲张),不合格。
第九条 有胸、腹腔主要脏器手术史,或非主要脏器手术但伴发主要脏器损伤或其它后遗症,各类疝,肛瘘,环状痔、混合痔和经常发炎出血的陈旧性肛裂,不合格。阑尾炎手术后三个月以上,疝修补手术后半年以上无后遗症,合格。
第十条 泌尿生殖系统炎症、结核、结石、肿瘤等疾病或损伤及其后遗症,影响功能的生殖器官畸形成发育不全,隐睾,不合格。无自觉症状的轻度非交通性精索鞘膜积液(小于健侧睾丸1/2),睾丸鞘膜积液(小于健侧睾丸1/2),无压痛、无自觉性症状的精索、副睾小结节,合格。交通性鞘膜积液,隐睾手术后半年以上,无后遗症,合格。
第十一条 腋臭,头癣,广泛性体癣,重度手、足、甲癣,疥疮,银屑病,红斑狼疮,硬皮病,慢性湿疹,慢性寻麻疹,神经性皮炎,与传染性麻风病人有密切接触史(共同生活),及其它有传染性或难以治愈的皮肤病,不合格。
较大面积或影响军容的白癫风、瘢痕、黑色素痣、色素沉着、血管瘤等,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一)股癣,花斑癣,寻常性痤疮,冻疮。
(二)轻度腋臭(限陆勤学员)。
(三)局限性神经性皮炎(直径不超过3厘米),孤立散在的白癫风(限着夏装非裸露部位)。
第十二条 梅毒,淋病,软下疳和性病性琳巴肉芽肿,非琳球菌性尿道炎,尖锐湿疣,艾滋病及其病毒携带者,不合格。
内 科
第十三条 血压超出下述范围,不合格。
收缩压:12.8—18.7千帕(96—140毫米汞柱);
舒张压8.0—11.5千帕(60—86毫米汞柱)。
第十四条 风湿病,心脏病,血管疾病,不合格。
心脏收缩期杂音:各瓣膜听诊均不超过二级;心律失常,经心电图或其它特殊检查,确系生理性,合格。
心率:每分钟60至100次之间,或在50至60次之间,经心功能测试,确系生理性,合格。
第十五条 慢性支气管炎,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及其它呼吸系统慢性疾病,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孤立散在的钙化点,两侧肺野不超过3个,两侧肺门不超过4个,或肺野、肺门同时存在不超过5个,任何一个钙化点直径不超过0.5厘米,密度大,边缘清楚,周围无浸润现象。
(二)肺门阴影轻度扩大,或肺纹理轻度增强,无呼吸道病史,无自觉症状。
(三)一侧肋膈角轻微变纯,无心、肺、胸疾病史,无自觉症状。
第十六条 慢性胃、胆管、胆囊、肝、脾、胰腺疾病,慢性细菌性痢疾,慢性肠炎,内脏下垂,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仰卧位,平均呼吸,在右锁骨中线肋缘下扪到肝脏不超过1厘米(剑突下不超过2厘米),质软,边薄,平滑,无压痛,无贫血,营养状况良好。
(二)五年前患过甲型病毒性肝炎,治愈后未复发,无症状和体征者。
文艺兵有的可以放宽要求。
今年的冬季征兵工作从11月1日开始。与往年不同的是,此次征兵对应征者的身高、体重、视力及血常规等要求都作了调整,并且特别强调招收高文化素质兵员。
据介绍,今年国防部征兵办公室对体检标准进行了调整,主要有四个方面:一是身高标准的调整,男青年的身高标准由160厘米以上,调整为162厘米以上;女青年的身高标准由158厘米以上,调整为160厘米以上,还规定了不同兵种新兵的身高限度。二是体重标准的调整,对体格条件较为优秀的应征青年,体重可放宽至不超过标准体重的25%,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三是视力标准的调整,除特殊要求的条件兵外,大专毕业以上文化程度的青年和在校大学生报名应征的,右眼裸眼视力从4.8放宽到4.6,左眼裸眼视力从4.6放宽至4.5。四是血常规、尿检等一些辅助性检查项目,重新明确了标准限度和把关原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征集新兵,是加强部队建设、保卫社会主义祖国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和各级
军事机关应当认真做好。
第三条 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八岁的男性公民,应当被征集服现役。当年未被征集的,
在二十二岁以前,仍可以被征集服现役。
根据军队需要,可以按前款规定征集女性公民服现役。
根据军队需要和本人自愿的原则,可以征集当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未满十八岁的男女公民服现役。
有严重生理缺陷或者严重残疾不适合服兵役的公民,免征。应征公民是维持家庭生活的唯一劳动
力或者是正在全日制学校就学的学生,可以缓征。
应征公民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或者被判处徒刑、拘役、管制正在服刑的以及依照法
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不征集。
第四条 全国每年的征兵人数、要求和时间,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征兵命令规定。
第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征兵命令,部署本区域的征兵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分配征兵任务时,应根据各地应征公民的数量,体质和群众的生产、生活情况,
统筹兼顾,合理分配;也可实行按地区或县轮流征集;对灾情比较严重的地区或县,可酌情减少或免
除征兵任务。
第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根据所在军区提出的要求,有计划地划分技术兵征集区。
第七条 全国的征兵工作,在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下,由国防部组织实施。
各军区负责办理本区域的征兵工作。
省军区(卫戍区、警区)、军分区和县、自治县、市、市辖区(以下简称县、市)的人民武装部,
兼各该级人民政府的兵役机关。征兵期间,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组织兵役机关和公安、卫生
及其他有关部门成立征兵办公室,负责办理本区域的征兵工作。机关、 团体、 企业事业单位和乡、
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根据县、市的安排和要求,办理本单位和本地区的征兵工作。
第八条 征兵期间,各单位应向广大青年深入地进行爱国主义、革命英雄主义和依法服兵役的教
育,认真做好应征公民的思想政治工作,鼓励他们为保卫社会主义祖国积极报名应征。
第二章 兵役登记
第九条 县、市兵役机关,在每年九月三十日以前,应组织基层单位对当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
年满十八岁的男性公民进行兵役登记。
第十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根据县、市兵役机关的安排,
负责组织本单位和本地区的适龄男性公民进行兵役登记,填写《兵役登记表》,依法确定应服兵役、
免服兵役和不得服兵役的人员,并报县、市兵役机关批准。经兵役登记和初步审查合格的,称应征公
民。
第十一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县、市兵役机关的安排
和要求,对本单位和本地区已登记的应征公民,进行体格目测、病史调查和政治、文化初步审查,选
定政治思想好、身体好、文化程度高的公民为当年征集的对象。
第三章 体格检查
第十二条 征兵开始时,县、市征兵办公室应根据征兵任务,有计划地安排应征公民的体格检查工
作。
第十三条 应征公民的体格检查,由县、市卫生部门统一抽调医务人员,组成若干体检组,设立
若干体检站,采取定点或巡回的办法进行;有条件的县、市,也可指定若干医院负责。
第十四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组织应征公民按时到体检
站进行体格检查。送检人数,由县、市根据上级赋予的征兵任务和当地应征公民的体质情况确定。
第十五条 负责体格检查工作的医务人员,应严格执行国防部颁发的《应征公民体格条件》和有
关规定,正确掌握标准,切实保证新兵的身体质量。
第十六条 对准备批准入伍的应征公民,应进行肝功能化验(含表面抗原检查)和体格复查。潜
艇人员的体格复查,由地区统一组织进行。水面舰艇人员、坦克乘员和空降兵的体格复查,由县、市
组织进行。普通兵由县、市进行抽查,抽查人数一般不少于征兵人数的三分之一;经过抽查,发现不
合格人数比较多的,应全部进行复查。
第四章 政治审查
第十七条 应征公民的政治审查工作,由县、市组织公安部门和基层单位进行。
第十八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和公安派出所,应根据县、市
的安排和要求,按照公安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征集兵员政治条件的规定》,对体检合格的
应征公民认真进行政治审查,重点要弄清他们的表现并填写《应
征公民入伍登记表》。
第十九条 县、市对准备批准服现役的应征公民,应逐个进行复审,严格把关,切实保证新兵政
治可靠,防止把不符合政治条件的人征入部队。
第五章 审定新兵
第二十条 县、市在审定新兵时,应对体检、政审合格的应征公民进行全面衡量,优先批准政治
思想好、身体好、文化程度高的服现役。
第二十一条 被批准服现役的应征公民,由县、市兵役机关办理入伍手续,发给《应征公民入伍
通知书》。其家属凭入伍通知书到户籍管理部门注销应征公民的户口,并享受军属待遇。
第二十二条 被批准服现役的应征公民,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含集体所有制单位)职
工的,由原单位发给离职当月的全部工资、奖金及各种补贴。
第六章 交接新兵
第二十三条 交接新兵工作,可以采取由县、市派人送兵、新兵自行到部队报到或部队派人接兵
的办法进行。
第二十四条 由县、市派人送兵的,应做好下列工作:
(一)征兵开始时,部队以师或独立团(武警部队以总队或独立支队,下同)为单位派出联络
组,负责与有关县、市征兵办公室联系,商定送兵到达地点、途中转运和交接等有关事宜。
(二)新兵分拨应相对集中,一个县、市征集的新兵补充到部队的单位,一般不超过三个师或
独立团。
(三)县、市应先派得力干部,负责将新兵送到部队的师或独立团。送兵干部与新兵的比例为
一比三十左右。
(四)县、市在新兵集中后,应按照新兵的去向、人数进行编组和必要的军事常识教育。
(五)新兵送到部队后, 送兵干部应向部队介绍新兵的政治、身体、文化、特长等情况,办
妥交接手续后及时返回。
(六)部队 在新兵到达时,要热情欢迎, 并妥善安排好新兵和送兵干部的食宿。
第二十五条 由县、市组织新兵自行到部队报到的,应做好下列工作:
(一)征兵开始时,部队以师或独立团为单位派出联络组,负责与有关县、市联系,商定新兵
报到地点、联系办法和接收等有关事宜。
(二)县、 市应根据新兵去向、 人数进行编组,并指定有一定组织能力的新兵担任班、排、
连长,负责新兵途中的管理工作。
(三)部队应在新兵报到地点的车站、码头设立接待组,负责新兵接收工作。
第二十六条 由部队派人接兵的,应做好下列工作:
(一)部队应派思想好、政策观念强并有一定组织能力的干部和医务人员,组成精干的临时接
兵机构,做好接兵工作。
(二)接兵干部到达接兵地区后,应在当地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的领导下,积极协助征兵办公
室做好征兵工作。
(三)各级兵役机关应主动安排好接兵人员的食宿,并向他们介绍征兵工作情况,听取他们的
意见,商定交接新兵等有关事宜。
(四)新兵的集中与交接,可在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或其他交通方便的地点进行。交接手续
,应在新兵起运前一天办理完毕。
第二十七条 办理新兵交接手续时,应做好下列工作:
(一)由县、市统一编造《新兵花名册》,一式两份,一份交给部队,一份由县、市兵役机关
保存。
(二)县、市派人送兵或部队派人接兵的,交接双方应按照《新兵花花名册》当面点交清楚,
并在《新兵花名册》上签名盖章。新兵的档案材料和组织介绍信一并交给部队。
(三)组织新兵自行前往部队报到的,《新兵名册》、新兵的档案材料和组织介绍信应密封好,
由指定的连、排长携带,到达报到地点后,交给部队。部队应按照《新兵花名册》清点人数,并将新
兵到达时间、人数及时函告征集地的县、市兵役机关。
第二十八条 县、市对集中的新兵,在起运前应进行全面观察,发现因政治、身体情况变化不符
合新兵条件的,应及时调换,防止把不合格的新兵送到部队。
第二十九条 新兵的被服,由军区、省军区(卫戊区、警备区)、军分区后勤部负责制定计划并
调拨到县、市。武警部队的新兵被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武警总队后勤部负责制定计划并调拨到
县、市。县、市负责在新兵起运前将被服发给新兵。
第七章 运输新兵
第三十条 在征兵开始前十五天,部队应以军或独立师(武警部队以总队或独立支队)为单位,
派出联络组到达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定新兵运输计划。
第三十一条 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应根据新兵的人数和乘车、船起止地点,按照运输的
有关规定,向军区运输部门提出新兵运输计划。
第三十二条 铁道、交通部门应根据新兵运输计划,及时调配车辆,保证新兵安全到达部队。
第三十三条 县、 市征兵办公室和接兵部队, 应按照运输计划按时组织起运。在起运前,应对
新兵进行乘车(船)教育,防止途中发生事故。
第三十四条 驻车站、码头的军事代表办事处应主动解决新兵运输中的问题。送兵、接兵干部和
新兵应接受军代表的指导。
第八章 检疫和退兵
第三十五条 新兵到达部队后,应进行检疫。发现传染病患者,应及时隔离治疗,并采取必要的
防疫措施。
第三十六条 新兵在检疫期间,发现因身体、政治情况不符合条件、不宜在部队服现役的,可作
退兵处理。退兵的期限,自新兵到达部队之日起至部队批准之日止,属于政治条件不合格的,不超过
九十天;属于身体条件不合作的,不超过四十五天。其中患传染病或危重病的新兵,部队应及时给予
治疗,同时通知原征集的县、市兵役机关,待病情稳定后作退兵处理,退回时间不受限制。退兵后不
再补换。
第三十七条 属于身体条件不合格退兵的,须经驻军医院(武警部队经总队医院或地、市人民医
院)检查证明,由师(武警总队)以上机关批准;属于政治条件不合格需作退兵处理的,部队应事先
与原征集的县、市公安局和兵役机关联系查实,由师(武警总队)以上政治机关批准。
第三十八条 部队对退回的新兵,应做好思想工作,办妥退兵手续,派干部送回原征集的县、市。
第三十九条 县、市兵役机关对部队按规定退回的不合格新兵应予接收,公安机关应予落户,原
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原单位应准予复工、复职。
第九章 经费开支
第四十条 征兵和兵役登记工作所需经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负责开支,列入地方预算“兵
役征集费”科目。
第四十一条 兵役征集费开支范围和使用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兵役机关和财政部门,
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
第四十二条 为武警部队征集的新兵所需经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武警总队按照本地区规定
的征兵经费标准统一拨给。
第四十三条 新兵被服调拨到县、市所需的运输费用,由军区后勤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武警
总队后勤部分别负责报销。 县、 市下发新兵被服所需的运输费由兵役征集费开支。
第四十四条 征集的新兵,实行地方送兵或自行报到的,从县、市新兵集中点前往部队途中所需
的车船费、伙食费、住宿费,由部队按规定报销;部队派人接兵的,自部队接收之日起,所需费用由
部队负责。
第四十五条 送兵干部同新兵一起中所需的旅差费和到部队后在办理新兵交接期间所需的住宿费,
由部队按规定的标准报销;送兵干部在部队办理新兵交接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和返回的差旅费,由县、
市兵役征集费开支。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有服兵役义务的公民拒绝、 逃避兵役登记的, 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的,经教
育不改,基层人民政府应依法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
第四十七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办理征兵工作时,应严格执行征兵命令,确保新兵质量。对在征兵
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应予以表扬和奖励;对收受贿赂、营私舞弊或玩忽职守使征兵工作受到严重
损失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予以惩处。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由国防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警备区和军分区有何区别呢?
卫戍区、省军区、警备区、军分区,都是受军队和地方党委、政府双重领导的军队组织。其中北京卫戍区的级别最高,为副大军区级;为正军级;西藏、新疆设军区,为副大军区级;上海、天津、重庆3个直辖市设警备区,25个省(自治区)设省(区)军区,为正军级;和27个省会城市、4个单列市(深圳、青岛、厦门、宁波)和10个地级市(烟台、连云港、舟山、株洲、衡阳、汕头、珠海、桂林、三亚、三沙),设立警备区,为正师级;大约293个地级市(地区、自治、盟),设立军分区,绝大多数为正师级,少数几个军分区为副军级。
北京卫戍区直属中央军事委员会,隶属陆军司令部建制,同时是中共北京市委的军事部门和北京市政府的兵役工作机构,受陆军司令部和中共北京市委、市政府双重领导,负责北京地区的军事警卫、守备勤务、反恐维稳任务,开展民兵、兵役和动员工作,维护首都军容风纪,管理军车交通,协助地方维护社会治安等。级别定为副大区也是当之无愧的。省军区同时受战区、省委和省政府的双重领导,是省委的军事部门和省政府的兵役工作机构,西藏和新疆的战略地位比其他省份更为重要,地区形势也更为复杂,它们是直接归陆军总部领导;负责所在省(自治区)的军事工作,主要是领导预备役、民兵、兵役和动员工作,有的还担负边防、海防守备任务。直辖市的警备区比省军区的职能更多,除了兵役、动员、民兵训练、边(海)防守备任务外,还担负市区内军容风纪,军车交通管理的纠察,组织指挥协调驻军参加抗险救灾的职能。
省会城市和4个计划单列市、10个地级市设立的警备区,受省军区、驻地省(市)委和市政府双重领导,警备区所在地区,战略位置比一般军分区所在地更加重要,其职能与军分区大致相同。军分区是省军区下属的、按地级市(行政地级区、自治州、盟)设立的军队组织,军分区属省军区建制,是各地区(省辖市、自治州、盟)党委的军事工作部门及其政府的兵役工作机构,受省军区和地区(省辖市、州、盟政府)党委的双重领导。早在1932年土地革命时期,中央革命根据地就开始设立军分区,到1948年,逐渐在中国大陆按行政地区设立了军分区。
卫戍区、西藏军区、新疆军区的司令员和政委都是副大军区级别,3个直辖市警备区、25个省军区和南疆军区的司令员、政委都是正军级,日喀则军分区、阿里军分区平等的级别为副军级,其他警备区、军分区的级别一般为正师级,军分区司令员、政委的军衔为大校。军分区机构设置一般设司令部、政治工作部、保障部、装备部,领导县(或县级市、旗、区等)人民武装部,有的军分区还辖有一定数量的部(分)队,如阿里军分区下辖8个边防连,1个独立边防营,1个汽车营。
军分区的任务随着时代的发展,也在不断进行调整。土地革命时期,主要是领导辖区内的地方武装和群众武装,保卫根据地的安全,开展游击战争,支援和配合红军作战,为红军储备和补充兵员等;抗日战争时期,主要是进行战争动员,发展地方武装,广泛开展游击战争,领导所属部队配合主力作战;解放战争时期,军分区的主要任务是配合野战军作战,发动群众,消灭土匪,保卫革命政权等;如今军分区负责辖区内的军事工作,主要是民兵和预备役部队建设、兵役、动员工作,有的还担负边防守备、城市警备、军容风纪和军车纠察等任务。
由于卫戍区、省军区、警备区、军分区是受军队和地方双重领导,北京市委书记是任卫戍区党委委员、常委、党委第一书记,卫戍区政委或司令员也是北京市委委员、常委;上海、天津、重庆警备区的情况也与北京一样。各省省委书记兼任省军区党委委员、常委、党委第一书记,省军区司令员或政委是所在省省委委员、常委;各自治区的任职和省的情况一样。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地级市(地区、自治州、盟)的党委书记兼任当地警备区或军分区党委委员、常委、党委第一书记,警备区、军分区司令员或政委任所在地市委委员、常委。省(市)委书记是当地卫戍区、省军区、警备区、军分区党委里不穿军装的常委,而司令员或政委是所在省(市)党委中的“戎装常委”。
今年重庆招兵 是哪些地方?重庆市征兵工作若干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防建设,保障征兵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征兵工作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户藉在本市的公民和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 第三条 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个公民的神圣职责,依照法律服兵役是公民的光荣义务。 征集新兵是加强部队建设、巩固国防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第四条 本市的征兵工作在市人民政府和重庆警备区的领导下,由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组织实施。 征兵期间,由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兵役机关和公安、民政、卫生、教育、财政等部门成立征兵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征兵工作。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区(市)县人民政府的安排和要求,负责本单位、本地区的征兵工作。 第五条 征兵工作必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征兵命令,严格征兵工作纪律,确保新兵质量。 第六条 各级兵役机关应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兵役法的宣传工作,广泛开展爱国主义、革命英雄主义和依法服兵役的教育,增强公民依法履行兵役义务的观念,鼓励适龄公民积极报名应征。 第二章 兵役登记 第七条 区(市)县人民武装部是同级人民政府的兵役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兵役登记工作。 设人民武装部的单位负责本单位的兵役登记工作;没有设人民武装部的单位的兵役登记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承办。 兵役登记工作应当在每年9月30日前完成。 第八条 凡当年12月31日前年满18周岁的男性公民都必须按照区(市)县兵役机关规定的要求进行兵役登记。在职职工在本单位或单位所在地的兵役登记站进行登记,其他公民在户籍所在地的兵役登记站(点)进行登记。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区(市)县兵役机关的安排和要求,设立兵役登记站(点),做好兵役登记工作,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出本单位或本地区适龄公民应服兵役、免服兵役、不得服兵役的意见,报区(市)县兵役机关决定。 公安派出所应当根据区(市)县兵役机关的要求,及时提供适龄公民的名单及其他有关情况。 第九条 经过兵役登记的公民由区市县兵役机关发给市兵役机关统一制作的兵役证。 年满18周岁至22周岁的男性公民(即适龄公民,下同)在招工、招干、招生以及申请工商营业执照时,必须出示兵役证。 兵役证不得转借、涂改或伪造。 第十条 适龄公民取得兵役证后,应在每年规定的期限,携带兵役证到指定的兵役登记站(点),履行兵役登记手续并反映本人的真实情况,不得隐瞒或者弄虚作假。 在职职工按规定参加兵役登记视为出勤。 第十一条 区(市)县兵役机关应当依据实际情况,及时在公民的兵役证上注明应征、缓征、免征、不征、拒征、已征等意见。 第十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协助兵役机关做好应征公民的管理和教育工作,随时掌握应征公民的思想表现、身体状况、分布、从业及家庭变化情况,适时进行必要的补充调整,确保应征公民的数量和质量。 第三章 体格检查和政治审查 第十三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根据市人民政府和重庆警备区或区(市)县人民政府和人民武装部下达的征集任务,组织应征公民到指定医院或体检站参加体格检查。 第十四条 征兵体检工作在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统一领导下,由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医院抽调人员分别组成征兵体格检查组,设立征兵体格检查站,组织实施体格检查工作。 第十五条 兵役登记后确定为应征公民的,应当按照所在区(市)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的通知要求参加体格检查,如实反映健康状况。应征公民参加体格检查视为出勤。 第十六条 征兵政治审查工作在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统一领导下,由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公安机关负责抽调人员分别组成政审组,组织各单位对应征公民进行政治审查,有关单位和公民应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