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组织的考试有哪些 国家组织的考试都是国家考试吗

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国家组织的考试有哪些,以及国家组织的考试都是国家考试吗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本文目录一览:
1、不限制年龄的国家考试有哪些


2、国家教育考

本文最后更新时间:  2023-02-25 19:12:51

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国家组织的考试有哪些,以及国家组织的考试都是国家考试吗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本文目录一览: 1、不限制年龄的国家考试有哪些 2、国家教育考试有哪些? 3、每年的四大国考都是什么? 4、国家法定考试包括哪些 不限制年龄的国家考试有哪些

不限年龄可以考的证书有:教师证、驾驶证、律师执业证书、二级建造师证书、一级消防工程师等。

1、教师证

教师证即教师工作证。它是教师工作单位的证明,不同于教师资格证。很多网络的信息都将教师证和教师资格证混为一谈,其实两者是有区别的。教师资格证只是证明取得教师资格,但不一定就是教师了。

2、驾驶证

驾驶证全称为机动车驾驶证,又作“驾照”,依照法律机动车辆驾驶人员所需申领的证照。

3、律师执业证书

律师资格证书没有限期,根据《律师法》第八条 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书。

4、二级建造师证书

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取得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经过注册登记后,即获得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注册后的建造师方可受聘执业。

5、一级消防工程师

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统一组织实施,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每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下发考试计划,人事考试中心会公布具体考试时间。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定于每年第四季度进行。

国家教育考试有哪些?

国家教育考试是指普通和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确定实施。

由经批准的实施教育考试的机构承办,面向社会公开、统一举行,其结果作为招收学历教育学生或者取得国家承认学历、学位证书依据的测试活动。

来源法规

《教育部关于修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决定》于2011年12月23日第41次教育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教育部决定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将第二条修改为“本办法所称国家教育考试是指普通和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确定实施,由经批准的实施教育考试的机构承办,面向社会公开、统一举行,其结果作为招收学历教育学生或者取得国家承认学历、学位证书依据的测试活动。”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国家教育考试

每年的四大国考都是什么?

四大国考一般指的是:注册会计师、律师、执业医师。执业兽医师。

1、注册会计师:是指通过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考试并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在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的人员。

2、律师:是指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并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

3、执业医师:是指具有医师执业证及其“级别”为“执业医师”且实际从事医疗、预防保健工作的人员,不包括实际从事管理工作的执业医师。

4、执业兽医师:是对兽医从业人员的一种准入考试。目的是评价兽医从业人员是否具备执业所必需的专业知识、技能水平和职业道德的有效途径。

国考报考要求: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应届毕业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年龄可放宽到40周岁以下;

3、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4、具有良好的品行;

5、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6、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7、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国家法定考试包括哪些

主要有四类:

1、教育考试。包括各种入学考试,中考、高考、考研、考博等各类考试。

2、资格考试。如教师资格考试、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等各种职业资格考试。

3、水平考试。包括英语四六级考试、软件水平考试、汉语水平考试以及各种专业技能考试等评定水平高低的考试。

4、公考,如国考,省考,事业编考试等各种考试。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将其适用范围限定为“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此刑法条款中的“法律”应当是狭义的概念,仅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不包括行政法规与规章等广义上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根据考试的目的及内容,我国现行的考试可分为以下三类:一是国家教育考试,包括入学考试和水平考试,入学考试包括普通和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水平考试意在测评应试者在某方面的知识、能力是否达到一定水平,包括外语水平考试等。

二是国家工作人员选拔考试,主要包括国家公务员考试和地方公务员考试。

三是资格类考试,意在测评应试人员是否具备从事某一职业的资格或条件。上述考试分别依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相关行政部门的规范性文件设立并作出详细规定。

上述考试不能全部纳入“代替考试罪”的规制范围,只有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规定的考试才适用此条款。

理由如下:首先,增加本罪主要是从维护社会诚信及考试的公平性的角度,惩治失信背信行为,如果将所有依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设立的考试都适用此条款,打击面过宽,难以实现良好的社会效果。

其次,国务院正在持续推进行政审批项目清理,要逐步取消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准入类职业资格,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准入类资格,如果与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关系并不密切,或者自身不宜采取职业资格方式进行管理的,将按程序提请修改法律法规后予以取消。

由此可以看出,国务院正在逐步清理、减少不必要的准入资格类考试,其改革趋势为只保留有法律法规依据且与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关系密切的考试,因而合理限定代替考试罪中“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范围与这种改革趋势更为相符。

再次,刑罚作为调整社会关系的最后手段,应减少不必要的犯罪认定,相比于刑法规定的其他犯罪行为如暴力犯罪、经济犯罪等,代替考试的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无论是法律还是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对考试作弊行为的处罚都作出了相关规定,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实现惩罚目的。

因此,只有当此类行为的危害性达到一定程度时,才应由刑法对其进行规制。在衡量代替考试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大小时,应综合考虑考试涉及的地域范围、是否涉及特殊行业人员从业资质等资格认定等因素,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

涉及全国普通高等院校招生问题,这类考试的社会关注度高、影响大、涉及面广,如《执业医师法》,涉及医疗职业工作者的从业资格的认定,与医疗质量、人民的生命健康息息相关,此类考试的重要性和影响力大,在这类考试中作弊,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也更大。

另一方面,对于这类全国性的、涉及重要行业人员的从业资质认定的考试,通常都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进行规定,包括《高等教育法》、《公务员法》、《执业医师法》、《法官法》等近二十部法律。

因此,将此条款的“法律”做狭义解释,即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既可以保证具有较大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得到惩治,也符合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充分发挥刑法的教育功能,实现良好的社会效果。

(二)“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的教育考试

我国的国家教育考试主要包括:入学考试,如高考、中考、研究生入学考试等;水平考试,如汉语水平考试、外语水平考试等;还有文凭方面的考试,如自学考试、学历文凭考试等。

在水平类考试中,多为以部门规章、文件为依据设立的考试,如全国英语四、六级考试,国家教委在批转理工科本科和文理科本科用的两份《大学英语教学大纲》的通知中规定:对结束四、六级学习的学生进行统一的标准考试。

大学英语六级考试就是根据这一规定而设计的。对于此类考试,非依据法律设定,不应纳入“代替考试罪”的规制范围。对于入学考试及文凭方面的考试,则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判定其是否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

入学考试,主要包括普通和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教育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国家实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国家教育考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种类。

国家教育部出台的《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国家教育考试包括普通和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根据上述规定,这三类考试都应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范畴。

文凭方面的考试,主要包括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外语水平考试等。《高等教育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国家实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经考试合格的,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

根据该规定,高等教育应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对于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外语水平考试等测评结果作为国家承认学历、学位依据的考试。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二条中规定,国家教育考试是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确定实施,由经批准的实施教育考试的机构承办,面向社会公开、统一举行,其结果作为招收学历教育学生或者取得国家承认学历、学位证书依据的测试活动。

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统一举行”并不要求是“统一由国家一级组织”,有些“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也可以由地方根据法律规定组织实施,如高考,既有全国统一考试,也有各省依照法律规定组织的考试,但在上述规定中未明文规定本案涉及该项考试是否为国家教育考试。

参考资料来源:新华网:国家考试制度回归"单纯" 高考加分"王牌"逐渐卸下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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