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是一个婚姻自由的国家,只要符合婚姻法规定的条件的,当事人双方自愿登记结婚的,就可以依法办理婚姻登记,如果当事人有一方因个人原因或者其他原因本人无法到场的,必须出具婚姻
我国是一个婚姻自由的国家,只要符合婚姻法规定的条件的,当事人双方自愿登记结婚的,就可以依法办理婚姻登记,如果当事人有一方因个人原因或者其他原因本人无法到场的,必须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在南平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法律依据是什么?下面小编带大家详细地了解一下。
一、南平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法律依据是什么
1.《婚姻登记工作规范》(民发〔2015〕230号)第四条 婚姻登记机关的职责:
(一)办理婚姻登记;
(二)补发婚姻证;
(三)撤销受胁迫的婚姻;
(四)建立和管理婚姻登记档案;
(五)宣传婚姻法律法规,倡导文明婚俗。
2.《关于进一步规范(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相关工作的通知》(民函〔2015〕266号)一、自文件发布之日起,除对涉台和本通知附加所列清单中已列出国家的公证事项仍可继续出具证明外,各地民政部门不再向任何部门和个人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附件:涉外领域需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国家清单:哈萨克斯坦、芬兰、奥地利、荷兰、德国、阿根廷、乌拉圭、墨西哥、波兰。
二、南平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申请条件
1)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相关工作的通知》(民函[2015]266号)要求,对涉台和哈萨克斯坦、芬兰、奥地利、荷兰、德国、阿根廷、乌拉圭、墨西哥、波兰的公证事项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2)申请出具证明的当事人应达到我国法定婚龄;
3)当事人亲自到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如无法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的,按规定提供相应材料,可以委托他人办理。
在办理南平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业务时,当事人必须符合相关的申请条件的,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相关工作的通知》(民函[2015]266号)要求,对涉台和哈萨克斯坦、芬兰、奥地利、荷兰、德国、阿根廷、乌拉圭、墨西哥、波兰的公证事项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申请出具证明的当事人应达到我国法定婚龄;当事人亲自到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如无法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的,按规定提供相应材料,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如有其他疑问欢迎到进行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