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农民甲1950年与乙结婚。1953年乙某离家到外地做保姆,一直未回。1960年甲病故,生产队电千、告乙回来处理甲的丧事。因为当时处于我国经济暂困难时期,乙未能筹费归来,只好由生
案例:农民甲1950年与乙结婚。1953年乙某离家到外地做保姆,一直未回。1960年甲病故,生产队电千、告乙回来处理甲的丧事。因为当时处于我国经济暂困难时期,乙未能筹费归来,只好由生产队将甲殡葬。甲、乙夫妻未生育子女,甲仅有一个出嫁了的妹妹,生前一直与她经常往来。1961年后,乙又先后结过两次婚(男方都已先后病故),她都未生育过子女。乙现为孤寡老人。甲死后,其祖遗的两间房屋及家具财产等,一直由生产队保管。现在乙和甲的妹妹以及生产队三方都提出要继承和占有这些遗产。请问,这些遗产应归谁所有?乙还能继承她原来丈夫的遗产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8条规定:“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一九八五年四月十日全国六届人大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可见,夫妻不仅可以互相继承遗产,而且还是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
因此,甲死后,其妻乙应该是合法继承人。但是,她在外地又已经结了两次婚,那么,她对甲的遗产还有没有继承权呢?这就要看甲死亡时,乙是否还和甲保持着婚姻关系。据所述情况,甲于一九六0年死亡,而乙的两次再婚则是在一九六一年以后。这就是说,甲死亡时,乙仍然是他的合法妻子。据此,乙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理所当然对甲的遗产享有继承权。甲某死亡的时候,生产队虽然电告乙,叫她回来处理甲的丧事,但鉴于当时,正值国民经济暂困难时期,乙因故不能回乡料理丈夫丧事,这是可以理解的。但不能因此就否定乙的继承权。
甲的妹妹有没有继承权呢?如前所述,兄弟姐妹属于第二顺序继承人的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甲死后,还有第一顺序继承人,即他的妻子乙。因此,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的甲的妹妹,是不能继承的。当然,如果在乙外出期间,妹妹对哥哥尽了一定的扶助义务,根据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可考虑从甲的遗产中酌情分一些给其妹。
生产队应不应占有甲遗产呢?《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现在甲虽死,但他还有法定继承人(即他的妻子乙和他的妹妹),甲的遗产就不是无人继承的遗产,就不应收归集体所有,生产队是无权继承的。不过,生产队掌管此房已有二十多年,如果确需使用,可同继承人商量,征得继承人的同意后,将房收归集体而由集体给予继承人适当的补偿。另外,生产队还可从甲的继承人那里获得甲之殡葬所用去的丧葬费的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