薇娅直播间卖过的袁米被判侵权侵犯袁隆平姓名权和肖像权

薇娅直播间曾经卖过一款名为“袁米”的商品。据相关报道,在2019年10月16日,43万公斤的“袁米”在薇娅直播间销售一空。很多消费者不知道的是,近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

本文最后更新时间:  2023-02-24 15:43:31

薇娅直播间曾经卖过一款名为“袁米”的商品。据相关报道,在2019年10月16日,43万公斤的“袁米”在薇娅直播间销售一空。很多消费者不知道的是,近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湖南高院)判定,这款“袁米”侵犯了袁隆平院士的姓名权和肖像权。生产公司的一些商业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法院判其赔偿10万元。

侵害袁隆平院士姓名和肖像

一农业公司被判赔偿10万元

据湖南高院,为规范对袁隆平院士姓名权和肖像权的商业性使用,袁隆平院士生前与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平高科)签署《袁隆平品牌权许可使用协议》,隆平高科获得了在经营活动中独占许可使用袁隆平院士姓名和肖像的商业性权利。

2020年4月20日,隆平高科发现某农业公司、谦寻(杭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黄薇(网名“薇娅viya”)、淘宝网涉嫌侵犯袁隆平的姓名权、肖像权,便进行了取证,并于2020年4月23日向某农业公司发出《警示函》,要求其“立即停止在网络上及其他各种渠道售卖假冒‘袁隆平’大米等销售侵权商品的行为,撤掉相关网页;在未经合法授权的情况下,禁止使用袁隆平相关姓名、肖像及商标等进行商业宣传,或者在宣传相关商品时将其与袁隆平建立联系。”

同日,隆平高科还向谦寻(杭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发出《警示函》,某农业公司产品因此被暂停直播售卖。

由于某农业公司始终未停止在其微信公众号及其网站上的相关文章中使用袁隆平的姓名和肖像,隆平高科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查明,某农业公司在其微信公众号及其网站上的相关文章中对袁隆平的姓名和肖像的使用,属于通过将袁隆平院士姓名和肖像与其公司及其海水稻产品进行关联的方式进行介绍和宣传,均属于商业性使用。该使用行为会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误以为某农业公司产品是由袁隆平院士推荐或代言。

某农业公司与袁隆平院士曾于2018年签订《合作协议》,但合作内容为就稻米食味及评价方面,袁隆平院士仅为某农业公司在稻米食味及食品安全领域的科研提供全面指导。该《合作协议》约定事项与海水稻产品研发推广无关,也未涉及袁隆平院士许可某农业公司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其姓名和肖像的相关约定,某农业公司也未能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其涉案海水稻产品系袁隆平院士及其研发团队研究开发的事实。

法院认为,某农业公司的该商业性使用行为侵害了隆平高科取得的对袁隆平院士姓名及肖像的商业独占许可使用权益,且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容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并增加误购风险,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和第六条第四项规制的不正当竞争情形。遂判决某农业公司立即停止商业性使用袁隆平姓名和肖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隆平高科经济损失10万元。

一审判决作出后,双方当事人均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涉事农业公司称袁隆平院士为品牌共建人

销售、宣传不可避免提到“袁隆平”

据悉,上述某农业公司的注册地为山东济南。4月27日记者发现,在该农业公司官方网站关于海水稻的宣传资料中,仍提及了袁隆平院士的名字,并放置了袁隆平院士的照片。该农业公司微信公众号的一篇文章中,仍提到“依托袁隆平院士领衔的海水稻研发中心技术团队”。

此外在该农业公司的微信公众号中,多篇文章提到曾联合薇娅在其直播间卖货。

4月27日,记者多次拨打该农业公司公开电话,一直无法接通。

在中国裁判文书网,记者发现2020年8月7日,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曾对上述两个公司关于侵害商标权一事做出民事裁定书,因隆平高科起诉案件已在长沙市中级人民法立案,裁定结果为本案移送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在裁定书中记者看到,该农业公司称,在收到隆平高科发出的《警示函》后,进行过答复并要求对方撤回,但未获进一步沟通。

该农业公司表示,袁隆平院士是该农业公司关联企业的高管,与该农业公司共同研发创建了“袁米”海水稻。该农业公司在销售、宣传过程中使用“袁隆平”文字及肖像是对客观事实的描述,属于正当使用行为。

该农业公司称,其关联企业从2016年9月开始与袁隆平院士及其团队合作,并在征得袁隆平院士的同意下,为海水稻品种注册了“袁米”商标(注册号22936422),2018年将“袁米”商标转让给该农业公司。该农业公司聘任袁隆平院士为首席科学家和研究院院长,并与其签订了关于“袁米”品牌共建的合作协议。

在介绍“袁米”品牌时,该农业公司表示不可避免地使用“袁隆平”相关文字及肖像,但销售“袁米”品牌商品外包装、商品名称中均未突出使用“袁隆平”文字及肖像,因此属于正当使用行为。

法官看法:“袁隆平”姓名及肖像应审慎、规范使用

据湖南高院,湖南高院高级法官曾志燕认为,对于袁隆平姓名及肖像的使用,既涉及袁隆平院士的人身利益,也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和相关商业利益,各类社会主体特别是商业主体均应当审慎、规范使用。

袁隆平院士生前与隆平高科签署《袁隆平品牌权许可使用协议》。袁隆平院士逝世后,其继承人对该协议所约定的许可期限等事项进行补充约定和确认。该协议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我国法律规定,隆平高科基于该协议所获得的对袁隆平院士姓名和肖像的商业性独占使用权益的正当性和经济属性应当得到法律保护。

但某农业公司在与袁隆平院士签订的《合作协议》与海水稻研发推广并无关联、也无证据证明其所宣传推广的海水稻产品是由袁隆平院士或其研发团队研究开发的情况下,未经许可,在宣传推广海水稻等公司产品的相关文章中使用袁隆平姓名及肖像,具有明显的攀附袁隆平院士知名度、攫取袁隆平院士姓名和肖像背后的商业价值的主观故意。其商业性使用行为有悖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违反了公认的商业道德,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

“袁隆平”这一中国粮食品牌是袁隆平院士等几代中国科学家辛勤研发杂交水稻的智慧成果和汗水结晶。法院对某农业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及时予以规制,有利于规范市场竞争秩序,促进行业长足发展。该案对于教育引导全社会尊重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具有积极的推进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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