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某航空公司乘务长的郭某,于2019年10月12日19时06分在朋友圈发布了一条配有两张内衣照片的票圈,并配文“飞机延误了,我立刻来洗手间试试新品:裸感。体验感:真的跟没穿一样,超
作为某航空公司乘务长的郭某,于2019年10月12日19时06分在朋友圈发布了一条配有两张内衣照片的票圈,并配文“飞机延误了,我立刻来洗手间试试新品:裸感。体验感:真的跟没穿一样,超级无敌舒服。这么长时间一直穿的是裸吻内衣,所以,我的胸型也升杯了。这款裸感,我穿75B”,并于十分钟后删除该票圈。
公司认为郭某的行为属于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属于该司规章制度中给予留用察看或解除劳动合同处分的“情节严重”情形,遂解除了与郭某的劳动合同。郭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该案系广州中院今年4月29日公布的“法院+工会”联动下的新业态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典型案例,且属于个人行为自由与航空安全管理冲突下的一起劳动合同纠纷,具有一定的探讨价值。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1.郭某发布朋友圈的行为发生在工作人员集中休息时间,无证据证明影响飞机飞行安全;2.郭某十分钟后便删除相关内容,并未发生广泛传播,无法证明损毁了航空公司的声誉;3.郭某的行为并未造成航空公司实际经济损失。因此,郭某行为有失妥当,但尚不构成情节严重,航空公司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过度行使内部管理权,遂支持郭某解除劳动合同行为违法无效的诉求。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1.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具有较强行业特殊性,涉及不特定人公共安全,要求应当尽最大限度保障公共安全,因而航空公司理应有严格的管理规范。郭某误以为等待的时间是休息期,从试穿、拍照、构思文案发票圈到观察反馈的过程中,分散了大量精力,安全职责并没有履行到位;
2.郭某此举主观目的是宣传内衣商品,与其职责无关,飞机作为高精密的运输工具,每一位机组成员怠于履行职责的行为都有可能造成安全隐患,存在造成安全事故的潜在危险,应予否定性评价;
3.郭某的乘务员身份在票圈是公开的,一言一行均能代表某航空公司的形象。郭某发布的不雅照中可见飞行器机舱,其所附的文字表明是机舱洗手间。郭某在机舱内穿着内衣发朋友圈,利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发布不雅照宣传内衣商品,有损社会风气和公序良俗,违背空乘人员的行为规范和职业形象,进而影响社会公众对航空公司安全声誉的信任。据此,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并确认航空公司与郭某的劳动合同解除。
综观一二审判决,实际上,本案争议焦点主要在于郭某是否违反航空公司管理规定并进而影响飞行安全、影响公司形象。
从该航空公司《员工违纪违规处分管理规定》第2.3.6条及《客舱部空勤人员违纪违规处分管理规定》第4.4.1条、第4.6条来看,航空公司确实明确规定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用察看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处分”,但什么样的程度才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并没有明确规定。
从影响飞机安全的角度说,笔者比较支持二审观点,航空业作为特种行业,其最根本的风险在于飞行安全,因此,为了保障飞行安全,其安全管理规范必须严格。打个不恰当的比方,航空业在飞行安全方面对员工的管理理应与刑法上的“行为犯”、“危险犯”等同,也就是说只要工作人员实施了某个行为或者其行为客观上存在一定危险,便可以进行处罚,无须实际发生危害后果。因为,一旦发生危害后果,对于航空业而言是可怕的,只要工作人员实施特定行为或者该行为存在一定的风险便可处罚。
回到郭某身上,在执勤期间换衣拍照发圈推销商品,是与职责无关的个人行为,由于航空业的特殊性,执勤期间工作人员必须时刻保持警惕,以及时发现并防控意外情况。如此,郭某脱离职责的行为无疑让飞机处于随时可能发生意外事件的危险中,虽然最终没有发生什么事故,但正如前述,作为特种行业,航空业最大的风险就在于飞行安全,而郭某的行为恰恰就使得飞机处于这样的危险状态中,是否属于上述规定中的“情节严重”,不言而喻。
至于是否影响航空公司形象,郭某主张其内衣照并没有大范围的流传,没有引起大规模的讨论,并没有造成客观影响。按照郭某的看法,只有造成大范围影响引发大范围讨论才算影响。但实际上,郭某将背景为飞机内舱的内衣照发布于可被不特定多数人看到的公众平台,不管多少人看到,事实上便已经产生影响公司形象的效果。没有大范围流传及讨论,只能说没有严重影响而已,却不能说没有影响到。(何况,时至今日,该事件已经风靡网络,该内衣照甚至可以很简单地在搜索引擎中搜索到,影响如何毋庸赘言)退一步讲,在网络公众场所发布此类照片及配文,不管如何,其本身便有伤风俗,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格格不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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