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王某在2016年为与女友结婚,出资450万购买了海淀区某房屋,期间其女友赵某要求将房屋的50%份额作为彩礼登记在其名下。事后双方因矛盾分手,王某要求赵某返还产权被拒诉到法
男子王某在2016年为与女友结婚,出资450万购买了海淀区某房屋,期间其女友赵某要求将房屋的50%份额作为彩礼登记在其名下。事后双方因矛盾分手,王某要求赵某返还产权被拒诉到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明知赵某仅支付了少数的款项,仍将产权办至其名下,且王某无法拿出房子是彩礼的证据。在此情况下,王某的请求实际是撤销赠与,由于产权赠予发生在2016年,双方分手在2017年,故已超过了法律规定的行使撤销权的除斥期间。法院最终判决驳回王某的诉请。
我看了看评论区,这事儿好多人表示看不懂:以前看到一些案子,恋爱转账几千、几万块钱分手法院都判决归还了,怎么这半套房子就不用还了?法院判案子有标准没?
由于没有看到案件的判决和详细证据,杨律师不好说本案的判决结果的对与错,但我们可就目前看到的资料聊聊这里面的一些法律知识点,这案子的输赢是这个案子当事人的,普通吃瓜群众学到的法律知识是自己的!
第一,要说明一下恋爱期间转账的钱被判归的案子杨律师以前也介绍过,那些钱法院是以民间借贷作为依据的,而本案这套房子的份额的性质被认定为赠与。
不是所有恋爱期间的大额转账都被法院支持归还的,有证据证明是赠与的原则上都是不还的。那么怎么证明或认定是赠与呢?
回想一下以前的案例,要么是有单独的明确的赠与意思表示,要么是数额有物定含义比如1314520之类的。只有那些没有证据证明是赠与的转账,才可能被法院支持返还。
而本案房子虽然价值数百万,但男方把房产份额登记给对方一半,显然是有一个明显的赠与手续的,这和没有任何表示的情况下给对方转账几十万、几百万有本质区别。所以,和恋爱期间转账该不该归还的案子是不同的。
第二:双方明显没有结婚,为什么这个一半份额的房产的彩礼,不该归还?
先介绍一下关于彩礼返还的法律规定。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这个案子从案情描述上看说的是分手而不是离婚,所以明显属于双方没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情况,按法律规则彩礼是应该返还的,可为什么法院没支持呢?因为法院根本就没认定这一半房产份额是彩礼!
仔细看报道所谓“彩礼”的说法在报道的开头部分,所以,这应该是男方起诉时主张的内容,而从后面看法院就根本没认定这一半房产份额是彩礼。法院是按一般赠与来认定的。
关于一般赠与的相关法律规则如下:
【赠与人任意撤销权及其限制】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附义务赠与合同】赠与可以附义务。
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赠与人的法定撤销权及其行使期间】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如果认定为一般赠与原则上在赠与完成后是不返还的,即使符合行使法定撤销权的条件,也有一年的时效,而这个案子法院判定是超过了一年的。
总结:再强调一遍,由于没看到卷宗,对本案判决结果是否正确杨律师无法作出判断。因为我不知道对本案房产份额性质的认定,是彩礼还是一般赠与双方各自有什么证据,而法院又是依据什么判断的。实际上,这类赠与房产或房产份额的案子,在无特另证据的情况下,也有被法院以一般生活经验判断认定为彩礼的,而每个案子的一些细节不同,有时也会影响法官的认定。
抛开本案对错不谈,杨律师提醒大家婚恋期间的大额赠与,尤其涉及房产这种超大额的给付,是否附带“以结婚为条件”,最好在给付前有明确的说法,并保留有足够充分的证据,以防万一、有备无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