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朋友砸了女朋友手机违法吗 男子怒砸女友手机被刑拘

经营服装的小丽(化名)与摄影师小东(化名)在工作中相识相知相爱。不曾想,热恋期过后,两人陷入无休止的矛盾争吵中。某次吵架时,小东气急之下砸了小丽一部iPhone X,然后以“一不做二不

本文最后更新时间:  2023-05-10 09:14:01

经营服装的小丽(化名)与摄影师小东(化名)在工作中相识相知相爱。不曾想,热恋期过后,两人陷入无休止的矛盾争吵中。某次吵架时,小东气急之下砸了小丽一部iPhone X,然后以“一不做二不休”之势摔了小丽的另一部苹果手机。小丽当即报警。现小东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已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明明只是吵个架,怎么就涉嫌刑事犯罪了呢?

吵架的时候请注意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犯罪构成

故意毁坏财物罪,是刑法第275条规定的罪名,是行为人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情况下构成的犯罪。

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是年满16周岁,具有正常认知能力的个人均可。主观方面是故意,这里的故意仅指毁坏财务的意思是故意,而不问背后的目的,不管是出于嫉妒、生气、报复或者仅仅是看不顺眼,只要是有毁坏财物的意图,就具备犯罪故意;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客观方面表现为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故意毁坏财物罪是一项易于理解的罪名,没有什么认知上的难点或者存在争议的地方。需要注意的一点是,并不是有故意毁坏财物的行为就构成犯罪了,还要求达到“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标准。多大的数额算大呢?5000!数额达到人民币五千元就算数额较大了。其他严重情节包括哪些呢?法律明确规定的有两种:毁坏财物三次以上(此处不论金额大小)、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财物。但是其他类似于上述行为的,也有可能构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通知(公通字[2008]36号)第三十三条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 (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回到文章开头的案例,小东已经年满18周岁,精神智力正常,故意毁坏小丽手机的意图也十分明显,两部苹果手机数额加起来必然在5000元以上。如果没有其他情况的话,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没有太大争议的。

关于故意毁坏财物罪你还应该注意的几点

首先,对于“毁坏”的理解。

第一,毁坏既包括我们通常理解的物理上的毁坏,也包括效用上的毁坏,也就是该物品已经完全无法实现其本来的用途。

比如小东和小丽吵架的时候,不是用砸手机的方式,而是将两部手机全部泡水,手机无法修复使用,也属于毁坏财物。

第二,即使物理上没损坏,效用上也没丧失,但是所有权人丧失占有,也构成毁坏。

还是小东和小丽吵架,小东对小丽的手机,没有砸,也没有泡水,而是扔了,再也找不回来的那种扔,也属于毁坏财物。

第三,如果物品物理上没损坏,效用上也没丧失,也没失去占有,但是主观价值丧失,也构成毁坏。这种情况并不是适用于所有的物品,仅在特殊情况下,按照一般理性人的认知,丧失了主观价值可以构成毁坏。

依然是小东和小丽,小丽请了酒店大厨帮她做了一顿法国大餐(贵到超过5000块的那种),然后小东跑来和小丽吵架,争吵之中,小东往小丽的食物里撒沙子又吐口水。这种情况下也属于毁坏财物。

其次,对于数额的认定。

司法解释规定了故意毁坏财物罪构成犯罪的数额标准为5000元,但是没有明确“数额巨大”的标准。因此各地在实施中的标准也不太相同。江苏省的标准是十万元;天津市的标准是5万元;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经济犯罪案件办理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苏高法[2017]243号)(十一)故意毁坏财物罪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造成公私财物损失在十万元以上的,一般应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的“数额巨大”。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天津市人民检察院、天津市公安局、天津市司法局关于刑法部分罪名数额执行标准和情节认定标准的意见(津高法发〔2016〕18号)49.故意毁坏财物罪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的“数额巨大”。

最后,故意毁坏财物罪不仅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同时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刑法》第三十六条 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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