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著名的南开大学 3 名教师尹XX、陈XX、李XX,分别在3个月内被不同女生实名举报一事冲上热搜,引起社会广泛关注,令人震惊。举报内容大多为被欺骗发生性关系,权力威胁、教师个
近日,著名的南开大学 3 名教师尹XX、陈XX、李XX,分别在3个月内被不同女生实名举报一事冲上热搜,引起社会广泛关注,令人震惊。举报内容大多为被欺骗发生性关系,权力威胁、教师个人生活作风问题等。南开大学已作出回应,将进行彻查,希望能给社会一个交代。这些年,大学性侵事件层出不穷,深深地牵动着我们每一个人的神经,值得我们深思。高校性骚扰事件不但给教师形象和高校声誉带来严重的负面影响, 而且使受害人的身心健康遭受了极大的损害, 极大地侵犯了受害者的受教育权。
一、高校性骚扰的特征与界定
“性骚扰”一词在英文中为词组“sexualharassment”。这个概念最早可追溯到著名法学家凯瑟琳·麦金农的观点, 其首次在不平等理论的基础上提出了“性骚扰”的概念。她将性骚扰定义为性别歧视, 她认为性骚扰是指处于权利不平等条件下强加讨厌的性要求。这对于理解高校性骚扰而言, 是非常有利的。所谓高校性骚扰, 其实就是有一方主体是高校的普通性骚扰。它强调的是行为人或受害人有一方是高校, 即教职工或者学生, 而对于性骚扰的发生地点, 则在所不论。由于高校性骚扰主体的特殊性, 使得高校性骚扰有着独特于普通性骚扰的几个特征。
可大致概括如下几方面:一是性骚扰的普发性。由于受我国传统等级制度的影响, 我国即使是大学生, 其自我保护意识还是不强。而教师在相对封闭的大学校园环境里具有较高的权威, 学生绝对服从教师的思维比较固定。这就为加害者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提供了滋生的条件, 导致高校性骚扰呈普发的态势。
二是性骚扰的隐蔽性。一方面由于我国对学生性教育的普遍缺失, 导致当学生遭受到性骚扰后极有可能无法认识到自身的性自主权受到了侵害或虽认识到了, 但羞于启齿而不愿对其他人公开受到性骚扰的事实。另一方面是由于高校教师性骚扰的手段丰富, 形式极具有弹性。这使得教师的关心、爱护、指导与具有指向性、意图性、暗示性的言行难以区分。
三是性骚扰的持续性。由于在高校, 教师的学术权力过于集中, 几乎没有有效的监管体制。这使得教师可利用个人的学术权力对学生实施或明或暗的性骚扰。而受害学生在权力的威逼之下大多只能选择隐忍, 不敢反抗。即使反抗, 举报到学校领导处, 多数校领导也会基于大局观的权衡后, 选择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这使得高校性骚扰实施者更加无所畏惧, 极具持续性。
二、高校性骚扰的具体表现形式
高校性骚扰外延的列举对于性骚扰的预防与被害者的维权来说都有着极其重大的意义, 然而目前高校性骚扰的表现形式具体有哪些, 尚无统一定论。从高校性骚扰其实就是强调行为人或受害人有一方是高校主体的普通性骚扰的延伸的角度来说, 本文认为至少以下这些事项可认定为性骚扰, 希望用以下这些具体表现形式来使性骚扰这一抽象概念得以具体化展示 (出于简明的需要, 以下的主体均至少有一方是高校主体) 。1, 故意地、多次地在某人面前讲“黄段子”。2, 多次地让受害者接收其发的色情短信。3, 强行让其身体接触色情的。4, 在他人面前故意暴露生殖器官的。5, 强吻或强行拥抱的。6, 故意让他人看黄色影像。7,性侵事件。
三、高校性骚扰的形成机制
高校性骚扰的形成机制是多方面的, 从伦理学的角度上来讲, 可将其归结于人性与师德的形成机制;从社会学的角度来说, 可将其归结于权力与学业的形成机制。
从伦理学角度来看, 人性是高校教师和学生之间发生不正当关系的本质基础。在荀子性恶论的人性观中, 人心性中的贪欲为“目好色, 耳好声, 口好味, 心好利, 骨体好愉逸”。所以对于贪欲来说, 就是我们人对本不属于自己的事物有着非分的想法。而师德原本是指国家对教师的职业规定, 是指主体的内在质量和自我意念。师德可以寓意为教师用来关住自己人性恶的一座牢笼。当人们成为教师的那一刻, 就意味着自己已经被关到了这座牢笼中。这两者具体到高校的性骚扰事件中, 则体现在教师对大学生女色 (男色) 的迷恋, 这种迷恋使得教师不惜冲破这座牢笼, 从而陷入万丈深渊。
从社会学的角度来看, 高校性骚扰的形成机制即为教师的权力与学生的学业。性骚扰的实施者掌握着权力资源, 他掌握着对学生进行学业评价的权力, 如学业成绩。而学生的学业成绩又关乎着是否可以顺利地拿到学位证、毕业证与奖学金的归属、保研资格的归属等。这就意味着高校教师几乎掌握着对学生生杀予夺的权力, 既可以让其春风得意也可以让其怀才不遇。对于学生这一方, 其实也并非是处于毫无退避的余地, 因为这一系列的评价并非单由一个教师进行评价, 而是有多个教师。在数个教师中, 想利用权力进行性骚扰的教师毕竟是占少数的。所以大学生之所以会让教师有发动性骚扰的可乘之机, 很大一部分原因是因为这一部分大学生本身对自己的学业利益有所觊觎。从而形成了这个权力与学业的高校性骚扰机制。
四、高校性骚扰的解决机制
在我国当今的现状下, 解决高校性骚扰的问题, 我们应从规范与应对两个层面出发, 构建起常态化的高校反性骚扰机制。在预防层面上:一是我们需要积极地推进性别平等、性道德教育等思想理念。这是对我国长期保守主义教育的一种后期补救, 只有让其在思想观念上将这些性骚扰行为视为一种不道德、可耻的行为, 才能从根源上进行根治。二是我们需要积极宣传性法制理念。法律作为具有国家强制力的强制性手段, 对施害者来说具备极大的威慑力。施害者在清晰了性骚扰的法律后果后, 自己的性骚扰行为会有所收敛。三是我们需要建立健全高效性的救助中心。
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中, 明确规定了高校教师不得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和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 但是具体措施在高校却很难落实。[2]所以, 在我们应构建起高校性健康救助中心, 可以选择法律、心理等相关专业人士及高校教师、辅导员等组成救援小组, 由校方及时地介入性骚扰事件的处理。在规制层面, 对大学和科研机构这类性骚扰多发的单元, 性骚扰的认定原则应改成场所认定制, 同时可划定具有优势地位的一方疑罪从有。由于很多性骚扰是言语和身体进行接触, 对方若是不认的话就难以取证, 但如采取场所认定取证则要轻易得多, 而且正常的教学并不必然需要在私密空间和异性学生单独地相处。
由此可拟定以下两个原则, 一是严令禁止教师与学生之间发生情感关系, 否则立即解聘。二是只要教师与异性学生单独相处的场所无法取得双方一致的合理性诠释, 一旦一方举报, 即可视为性骚扰已经建立。这样的认定虽然过于严苛, 但在世界上本就没有尽善尽美的制度, 好的规则, 在限制一个行为的同时, 也是对其最好的保护。
高校作为高等人才的培养之处, 不应该也不能是法外之地。高校性骚扰的根治需要我们多方的共同努力。当这套完整的常态化高校反性骚扰机制建立起来之时, 也将是这一件件高校性骚扰事件消逝于象牙塔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