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在恋爱期间无意造成女孩怀孕,但两个人又因为不合适而分手,男方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呢?如果男方要求打掉孩子,女方又是否能够要求男方赔偿精神损失费呢?如果女方生下孩子,男
男女在恋爱期间无意造成女孩怀孕,但两个人又因为不合适而分手,男方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呢?如果男方要求打掉孩子,女方又是否能够要求男方赔偿精神损失费呢?如果女方生下孩子,男方作为孩子父亲,又需要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呢?
从法律层面来说,男方对于女友怀孕无需承担法律责任。因恋爱分手而起纠纷,也不属于法定的可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恋爱期间,男女双方所承担的更多是道义上的责任。女方在恋爱期间怀孕,并非任何一方的单方责任。但是,对女方终止妊娠所需费用和必要的营养费,男方应适当予以帮助和补偿。
相关法律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涉及婚姻案件处理分析民事审判实务问答》中做出的回应:女方以同居期间多次怀孕人流等原因影响身体健康为理由要求男方赔偿,该情形属于同居造成后果,无合法婚姻为前提,故以上请求无法律依据,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如果女方执意将孩子生了下来,男方作为孩子父亲,就有养育孩子的法律责任与义务。按照我国《民法典》第1071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这种权利义务是基于亲子关系产生,不论婚生子女还是非婚生子女,父母都应履行相应的义务。恋爱期间怀孕堕胎,会给女方的身心带来明显的变化和影响,但是从法律角度上来说,恋爱关系或者同居关系不同于夫妻关系,并不具备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要件。但如果孩子生下来,男方则需要承担作为父亲的责任,负担孩子的抚养费用至18岁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