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被开枪击伤后死亡,警察使用武器有哪些规定

据重庆北碚警方通报,5月30日18时50分许,北碚区龙溪路港大电动城门口发生一起纠纷,北碚区公安分局民警接报警后赶到现场处警。


处置中,当事人翁某(男,49岁)对民警处理不满,与

本文最后更新时间:  2023-04-16 01:46:19

据重庆北碚警方通报,5月30日18时50分许,北碚区龙溪路港大电动城门口发生一起纠纷,北碚区公安分局民警接报警后赶到现场处警。

处置中,当事人翁某(男,49岁)对民警处理不满,与妻子陈某袭击民警,民警遂使用枪支将翁某击伤,翁某经送医抢救无效死亡。目前,检察机关已介入,正在进一步调查处理中。

基本信息:

首先,上述情况通报中未说明民警处警所处的纠纷具体是什么纠纷;其次,当事人对民警的处理有所不满;再次,因对处理不满,翁某与妻子陈某袭击民警;最后,民警使用枪支将翁某击伤,翁某经送医抢救无效死亡。

法律分析:

一、民警出警应当不少于两人,处置过程中应当通过执法记录仪全程录音录像

录音录像作为处警过程的记录,能够将完整的过程呈现。上述事件中如果民警携带并开启了执法记录仪的话,将可以完整地反应本次事件发生的具体情况,包括具体是什么纠纷导致处警?为什么对民警的处理不满?翁某与妻子通过什么方式袭警,达到什么程度?民警是否已经进行了警告,枪击是否具有必要性?当时应当有两名警员在场,另外一名警员在做什么,鸣枪的现场紧迫性有没有达到等等。

事件的详细情况有待官方进一步通报。

二、使用武器需要什么条件?

根据《110接处警工作规则》《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公安派出所执法执勤工作规范》等相关规定,民警只有在特定情况下才可以使用武器。

人民警察判明有暴力犯罪行为的紧急情形之一,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武器:如实施凶杀、劫持人质等暴力行为;聚众械斗、暴乱等严重破坏社会治安秩序,用其他方法不能制止;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暴力袭击人民警察,危及人民警察生命安全等。

人民警察来不及警告或者警告后可能导致更为严重的危害后果的,可以直接使用武器。

从上述规定结合公安机关发布的情况通报看,上述事件中民警使用枪支的行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翁某和陈某的袭警行为已经危及正在处警的警察生命安全、民警已经进行了警告但警告无效。如果有录音录像将可以完全呈现出来。

如果警察使用武器造成犯罪分子或者无辜人员伤亡的,应当及时抢救受伤人员,保护现场,并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或者该人民警察所属机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或者该人民警察所属机关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进行勘验、调查,并及时通知当地人民检察院。

这也就是情况通报中提到的检察机关已经介入的原因,检察机关应当依法调查。

相关规定均对人民警察使用武器做出了相关程序方面和实体方面的规定。上面提到的“经警告无效”里的警告包含口头警告警示也应当包括“鸣枪示警”。但是,鸣枪警告有严格规范,并不是一般警情下可以使用的,因为枪的杀伤力太大而且很容易误伤(流弹、跳弹)。

民警处警时可用的防范措施很多,所以严格控制大杀伤力的枪支的使用。防范措施包括防刺防弹背心、警棍、电击棍、辣椒喷雾器、强光手电筒、防割手套、手铐等。

能够使用警械妥善处理的绝对不能使用武器更不能使用枪支!这是人民警察履行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职责的要求也是正当履职的要求!

三、袭警违法,应当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还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民警在履行职务过程中确实会发生抗拒、袭警的情况,每年也有大量的人民警察因公牺牲的报道,但是因为袭警造成的民警牺牲的情况是比较少见的。

袭警应当如何处罚?

根据相关规定,袭警的给予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能以妨碍公务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如果袭警致民警重伤或者死亡的,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追究刑事责任。

本次事件发生的具体原因还需要官方调查公布。

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公民应当依法配合,即使对处理决定有异议也应当通过合法合理的途径解决。暴力抗法、袭警等从来不能解决问题,只会让问题更加复杂也往往让自己付出更加惨痛的代价。同时,人民警察也应当从解决老百姓实际困难的角度出发,公平、公正地调解纠纷,对有不同意见的公民应当耐心劝解,民警应当谨慎使用警械、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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