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经纪机构应当为每一个客户单独申请交易编码,不得混码交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需要对资产进行分户管理的特殊单位客户,可以按户申请交易编码进
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经纪机构应当为每一个客户单独申请交易编码,不得混码交易。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需要对资产进行分户管理的特殊单位客户,可以按户申请交易编码进行期货交易。
第二十条 客户可以通过书面、电话、互联网等委托方式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下达交易指令。
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经纪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对客户的交易指令进行资金和持仓验证。
第二十一条 交易指令包括限价指令和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指令。
交易指令当日有效,在成交前可变更可撤销。交易指令未能一次全部成交且未撤销的,继续参加当日竞价交易。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经纪机构应当按照客户的委托进行交易。除交易所另有规定外,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经纪机构在受理客户委托指令后,应当及时将客户指令通过交易所集中交易,不得进行场外交易。
第二十三条 交易所计算机撮合系统将买卖申报指令以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进行排序,当买入价大于、等于卖出价则自动撮合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