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现在已经成为了一个对于人们不可或缺的平台,它满足了人们的需求,而互联网金融业越来越火,但是其法律环境有些滞后。那么互联网金融法律环境滞后有什么表现呢?下面的小编
互联网现在已经成为了一个对于人们不可或缺的平台,它满足了人们的需求,而互联网金融业越来越火,但是其法律环境有些滞后。那么互联网金融法律环境滞后有什么表现呢?下面的小编就给大家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六大模式发展进程不一,存在大量法律空白
在互联网金融的第三方支付、网贷、众筹、大数据金融、信息化金融机构以及互联网金融门户六大模式中,第三方支付模式因其发展时间较长,产业模式发展相对成熟,配套法律相对齐全。
目前,针对互联网金融领域新兴业态的法律定位、监管主体、准入机制、业务运转流程监控、个人及企业的隐私保护措施以及沉淀资金及其孳息的监管处理方式等问题的法律法规存在大量的空白。部分实行债权转让模式的网贷平台以及实行股权制的众筹平台游走在法律的灰色地带,有些甚至已经触碰了非法吸收存款、非法集资的法律底线。
(二)现有法律位阶较低,效力覆盖范围有限
针对行业适用性较强法律位阶较低的问题笔者认为应辩证来看。法律位阶相对较低虽然会带来法律稳定性较弱、不同区域监管规则存在差异等问题,但是这种现状也是与互联网金融目前的发展阶段存在联系的,并且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互联网金融产业的进一步发展。法律的滞后性决定了立法者无法在一种新兴业态尚未发展成熟的时候就为行业制定出监管完善的法律,在互联网金融产业尚未发展成熟的状态下,对行业的法律监管也必然是不完善的。在新兴产业发展的初期采用位阶较低的法律对其进行规制,一方面因为此类法律立法程序相对简化,能够在较短时间内完成立法以便及时对行业发展中出现的严重问题进行规制;另一方面位阶较低的法律修改程序也相对简化,修改难度较小,可以随着新兴产业的不断发展不断调整,以便更好的适应产业的发展需求。
(三)部分法律僵硬滞后,不适应产业发展需求
互联网金融是金融领域的一个新兴业态,势必会在诸多方面对传统金融模式进行突破,而在突破的时候难免步子迈大走入法律的禁区。但是如果极其严格的在法律的框架内进行创新,此种创新又难免力度有限,此时部分法律严重的滞后性及僵硬性便凸显。如我国《证券法》第十条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两百人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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