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在设立的时候往往会制度很多的规章制度用来约束各部门和各人员的权利,常见的制度包括部门职责、人员责任、员工守则等,而有些设定是公司的绝对设定,那么如何确定公司绝对设
公司在设立的时候往往会制度很多的规章制度用来约束各部门和各人员的权利,常见的制度包括部门职责、人员责任、员工守则等,而有些设定是公司的绝对设定,那么如何确定公司绝对设定无效?下面由小编为您进行解答。
一、如何确定公司绝对设定无效
公司设立无效的原因在于公司设立行为对法定条件的违反,如发起人或者股东低于法定人数;章程缺乏必须记载事项或存在违反公序良俗的记载;公司未召开股东大会;公司资金不足以致影响公司之目的的实现等。为了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和政府行为的公信力,法律规定对瑕疵设立的公司至始无效或对公司设立欠缺条件加以补正。按补正是否可能公司设立无效分为绝对无效和相对无效,相对无效即可撤销。
公司设立绝对无效的原因。如前所述,公司设立绝对无效是指公司的设立欠缺实质性要件而致设立无效的行为。法律自始不认可其已经取得的法人资格。致使企业设立绝对无效的原因有:公司设立人不符合规定;公司设立人不具备完全行为能力,公司设立人不具备特定资格,公司设立人低于法定人数,公司章程欠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或违反公序良俗或强行法;发起人未召集创立大会或创立大会决议公司设立无效;公司登记无效或从事特定事业的公司未经主管部门批准。
公司设立相对无效的原因。公司设立相对无效是指公司设立时存在瑕疵得以撤销或补正的行为。这里的瑕疵主要是指设立人意思表示方面的瑕疵。使已经取得的法人资格撤销或瑕疵的补正使公司存续。致使公司设立相对瑕疵的原因主要有:
虚假出资和出资不实,无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生产经营条件,未经法定程序。
二、在处理公司设立无效时要处理的程序
在确认公司设立无效的程序方面,国外立法规定都只能通过诉讼程序提起。因为在大陆法系,一般公司登记主管机关为法院,因设立无效进行登记而引发的纠纷,法院可以直接审查并予以撤销登记;在英美法系中,虽然公司登记主管机关为行政机关,但法院拥有司法审查权,可以对登记行为直接进行审查并予以撤销,登记机关必须依判决撤销公司登记,否则其登记行为的效力在实践中将不被认可。为了稳定现有秩序,各国对公司设立无效诉讼还规定了一些特殊程序,如:
(1)提起诉讼的期间:除意大利外,多数国家规定,对于公司设立无效之诉的提起,只能由权利人在公司注册成功后的法定期间内提起,逾期则丧失起诉的权利。如德国规定,公司设立无效诉讼必须在公司登记后三年内提出。
(2)管辖法院:多数国家规定,公司设立无效之诉属于专属管辖案件,如德国规定,宣告公司设立无效之诉只能由公司住所地的州法院管辖。
(3)起诉公告:由于公司设立无效之诉涉及众多利害关系人的利益,为防止不知情者受到损害,避免产生更多的受害人,有些国家要求涉诉的公司履行及时公告的义务。如日本规定,有公司设立无效诉讼时,公司应从速公告其事。
(4)诉的合并:出于简省诉讼程序、节省司法资源和防止出现相异判决、保障司法统一的原因考虑,当数名原告向同一公司提起数个公司设立无效的诉讼时,多数国家都要求法院合并审理。如日本规定,数个诉讼同时提起时,辩论及判决须合并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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