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卖房借名申贷款争产权合同是否有效

生活中有的人需要钱的时候想要去银行贷款,但是又因为不满足贷款条件贷不到款,于是就有人会想出其他的一些造假的办法,采用假买房的形式去申办贷款,这样的情况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

本文最后更新时间:  2023-03-16 13:53:08

生活中有的人需要钱的时候想要去银行贷款,但是又因为不满足贷款条件贷不到款,于是就有人会想出其他的一些造假的办法,采用假买房的形式去申办贷款,这样的情况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接下来由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假卖房借名申贷款争产权合同是否有效方面的知识,欢迎大家阅读!

【事件经过】

周-峰曾向张-瑞(均为化名)借过5万元,因资金周转不灵便想用自己的房产抵押向银行贷款。但是,信用不合格的他并不符合银行放贷条件。2006年3月,周-峰与张-瑞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将其在海口某小区的房屋“卖”给张-瑞,房屋成交价为20万元,并于同年4月办理了过户。

随后,两人签订了“承诺书”,约定周-峰一年内归还5万元给张-瑞。张-瑞取得房屋所有权后,以自己的名义向银行申请15万元贷款由周-峰使用并负责每月按揭;如有逾期不还,该房屋由张-瑞处理,贷款还清后由张-瑞配合过户。

2013年3月,周-峰还清了房款,便要求张-瑞归还房屋。但张-瑞却拒绝归还房屋,认为该房屋登记在其名下,应归其所有,周-峰只可向其主张20万元的房屋价款。为此,双方闹至法院。

近日,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对此案审理后,认定双方买卖合同无效,判决张-瑞应协助周-峰办理该房屋的过户手续。

【法律解读】

法官庭后解释称,本案中,双方订立买卖合同的目的是由于周-峰资金紧缺且信用不合格,故以买卖形式假借张-瑞的名义向银行申请贷款,据此可以认定双方实质是借助“买卖”房产来规避国家正常的金融监管秩序,达到骗取银行贷款的目的,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是无效合同。

法官提醒,以假卖房的方式骗取银行贷款,除了可能要承担民事方面的风险,还是一种违法行为,如果情节严重,可能还会构成“骗取贷款罪”,需要承担相应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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