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质押贷款的法律规定

股权质押作为权利质押中的一种形式,以可以依法转让的股份作为质物,使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以其享有的所有权及可转让的股份作为质物为债权人提供担保。股权作为公司股东对公司的实

本文最后更新时间:  2023-03-09 10:02:47

股权质押作为权利质押中的一种形式,以可以依法转让的股份作为质物,使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以其享有的所有权及可转让的股份作为质物为债权人提供担保。股权作为公司股东对公司的实际投资者及对公司的资产所有者,体现着股东的权益价值,对债权人来说是一种可靠的信贷资源。债权人可选择一些符合国家当前产业政策并具有良好市场前景的股份制企业,把股权质押作为向客户提供信贷服务可考虑的保证条件之一,既可在一定程度上摆脱由于企业经济状况欠佳而借贷的窘境,又可部分享受中国资本市场成长的成果,获取一定的利润,促使资金在更加广阔的空间进行优化配置,以提高控制银行信贷风险的能力。

目前对于股份质押贷款并没有系统性的法律法规,而是散见于《担保法》、《公司法》、《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等法规之中。

我国《担保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以公司股权进行质押区分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做了不同规定,即:以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之日起生效;以有限责任公司及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法律专家对后者作出修改如下:以有限责任公司或者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被质押股份所在公司的工商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2007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的《物权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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