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割是结算过程中,投资者与证券商之间的资金结算。但是很多时候都会出现清算交割纠纷,有了纠纷就要学会处理,那么清算交割中的争议与违约处理该怎么进行?下面小编整理了以下内
交割是结算过程中,投资者与证券商之间的资金结算。但是很多时候都会出现清算交割纠纷,有了纠纷就要学会处理,那么清算交割中的争议与违约处理该怎么进行?下面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我国清算交割的特点
(一)遵循净额交收的原则。净额交收是只对交易者所买卖证券和资金的余额进行计算以及进行交收的原则,目的是为了减轻核算的工作量,节省人力和财力。
(二)分级结算交割。我国证券交易的清算交割是分级分层的,第一级是证券交易所给证券公司进行结算,第二级是证券公司给交易者进行结算,这样可以明确各自的责任,从而使证券交易的风险降到最低。
(三)不同的品种实行不同的结算交割。我国证券交易的品种很多,包括A股、B股、基金、债券等,不同的品种遵循不同的结算交割原则。例如A股、债券和基金遵循T+1的原则,当天买人的证券当天不能卖出,等到下一交易日才能出售交割;B股遵循T+3方式,只有等到购买后的第三个交易日才能出售。
在证券交易的清算交割问题上,由于主观故意或疏忽,也可能由于客观因素的变化,交易双方会发生争议和违约情况,证券交易所对这类情况一般都有处理规定。
在交割争议处理中规定:
(一)证券商的买方在交割时,如遇下列情形可以拒绝提领卖方证券商交付的证券。
1.有伪造嫌疑;
2.污损不全或印章模糊不能辨认;
3.种类不符或不合交易单位;
4.记名证券缺转让背书和过户申请书,以及缺出让人印章或印章不符;
5.其他疑义。
(二)当买方拒绝提领而卖方认为理由不成立时,卖方可捉请交易所清算部和其他有权单位裁定,交割双方对裁定结论不得提出异议,就是说仲裁对交割双方均为终局裁决。如果买方拒绝提领的理由成立,卖方证券商则应负责按交割双方约定约办法,以同种证券补正交付买方证券商并承担一切损失。
(三)当买方证券商在拒绝提领的理由不成立时,须承担由此造成的卖方证券商的一切损失。这样明确争议处理规定,有助于减少交割双方扯皮纠纷,有助于确立各自的交割责任。
如果你的情况比较复杂,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