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与进步,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消费能力也在逐渐加强,对于一些信用卡使用者来说是方便的,但是总有一些人在进行恶意的透支信用卡。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与进步,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消费能力也在逐渐加强,对于一些信用卡使用者来说是方便的,但是总有一些人在进行恶意的透支信用卡。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发卡银行催款也仍不归还,属于违约的行为。那么信用卡恶意透支管辖地在哪里,下面的小编为您整理了相关内容,来为您解答。
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案件中犯罪行为地之确定
我国刑法第六条确立了属地管辖原则,第一款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第三款规定:“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随后刑法在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中分别确立了属人管辖、保护管辖和普遍管辖原则,依据第六条来判断我国法院是否具有管辖权。刑事诉讼中,客观构成要件该当性不仅是认定被告人所实施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基础和标准,而且,法定犯罪构成要件中的客观行为同样是诉讼程序层面确定管辖权的重要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1998年《解释》)第2条,是我国法院确定地域管辖权的主要法律依据。其中1996年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该条确立了我国实施以犯罪地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管辖为辅的原则。1998年《解释》第2条则将前述规定中犯罪地解释为“犯罪地是指行为发生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财产犯罪,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分子实际取得财产的犯罪结果发生地。”该条规定虽然将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均纳入犯罪地的范畴,但对于“犯罪结果发生地”法院的管辖权,却加了两个适用上的限制:一是适用的案件范围仅限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财产犯罪,二是将犯罪结果发生地中的犯罪结果局限于犯罪分子实际取得财产。
恶意透支与善意透支的相互区别
我国刑法学界通说认为,善意透支与恶意透支之间的本质区别,在于行为人的主观意志内容不同,即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银行资金的意图,没有这一意图的即为善意透支,否则即为恶意透支。换言之,善意透支是先用后还,没有占有透支款的意思;恶意透支是明知不能偿还或不愿偿还而故意透支,具有非法占有透支款的目的。更具体地讲:“区分善意透支与恶意透支的根本标准就是看行为人主观意志内容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至于客观上是否超过限额、期限透支,透支后经银行催收是否归还等只是认定行为人主观意志内容的征表,只是便于外在、直观地认定行为人主观上的非法占有目的,而不具有决定性意义。”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清楚知道,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均纳入犯罪地的范畴,并且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财产犯罪以及犯罪分子实际取得财产。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是在我国领域内的,管辖权在我国。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请咨询的专业律师,他们会为您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