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是指由最高人民法院和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名单。而如今,很多地方政府也被列入了这样的名单里,这样的情

本文最后更新时间:  2023-04-08 11:11:47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是指由最高人民法院和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名单。而如今,很多地方政府也被列入了这样的名单里,这样的情况是如何发生的呢,华律小编将为大家整理。

郭某在向政府部门申请信息公开已超过相关规定期限并未获回应后,2016年12月20日,郭某以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区公安局行政不作为为由向肥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出具公开相关信息。

不过,郭某表示:“截至目前,公安部门也没有执行法院的判决。”其已于10月25日向肥乡区人民法院递交了执行申请书。据悉,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法院判决生效后,若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进入“老赖”黑名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地方政府或地方单位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这一现象时有发生。曾有消息称,我国有一百多个地方政府上了这个名单,乡镇一级政府的失信记录甚为普遍。依据我国法律规定,在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其法定代表人即地方政府的主要领导将来在乘坐飞机、高铁及入住星际酒店高消费的时候,都将要受到限制。甚至还有可能会因“拒不执行已生效判决、裁定”而被追究刑事责任。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处罚为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2002-8-29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了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含义问题,解释如下: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为依法执行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所作的裁定属于该条规定的裁定。

下列情形属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二)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上述第四项行为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

现如今的民主社会,地方政府是否做到了执政为民的理念?现今我们要留住的应该是公平公正,呼吁的是各级政府干部的责任和使命,并该对此抱有期待和信心。如果您还有相关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站。

温馨提示:内容均由网友自行发布提供,仅用于学习交流,如有版权问题,请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