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侧重点在偷税、逃税、漏税和骗税。这本不矛盾,虚增利润的行为就会形成多交税。而《税收征管法》对于多交税并没有太多细则。因为从税收的角度理解应该没有人愿意多付出钱
税法侧重点在偷税、逃税、漏税和骗税。这本不矛盾,虚增利润的行为就会形成多交税。而《税收征管法》对于多交税并没有太多细则。因为从税收的角度理解应该没有人愿意多付出钱来交税。所以适用法律不同,处理方式也不同,你不能要求税务机关去替代证监会的职责,都是各司其职的部门,不应该存在过多的交叉。否则会出现权责不明多头治水的尴尬格局。
也不是说虚增多少利润就能退多少比例的钱。在税务部门那里,退税也是逐项的。比如圣莱达,其2015年造假2000万,其中1000万为虚构的政府补贴,本来就免税,另1000万造假是虚构了影视产权交易。这部分交了税,然后退税,并没有什么不妥。
当然,感觉上圣莱达罚款60万,收入250万,反而赚了190万。但这样累加并不合适,证监会处罚太软,需要从制度上突破,比如更加简便的股东诉讼来作为制度弥补,让造假者官司缠身,赔钱给他欺骗的对象。但是就这件事,因果是清晰的。
我们希望的是,所有处罚都应该条文在前,执行在后,既然如今《税收征管法》对于虚增计税依据没有管控权限(《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那么就照章办理。
另外也不用担心造假大户比如ST康得会因为造假119亿而获得大笔的退税。实际上,税务部门对于退税本身十分谨慎,可以说实际上很难退。而对于大规模的退税,税务部门必然需要全方位的审计之后,得出细致结论,才可能实现退税。如果太复杂的造假情况,一般是不退的。
反过来想,税务应该补上的是基于动机的处罚,退税依然是可行的,但是你既然虚造了计税依据,那么五万元处罚似乎少了点。而对于大规模的虚增利润行为,税务部门审计之后,也要面对退反税收的问题,这时候该有的处罚和该退的税,责权利也需要进一步合理化。关键在于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