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查了一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五条是这样规定的:“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扶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
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
我查了一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五条是这样规定的:“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扶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
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法律只规定,兄弟姐妹之间,因特殊原因,有相互扶养的义务。但没有明确规定,侄儿(女)对过去没有扶养自己的叔、伯、姑有扶养的义务。
有鉴于此,我认为,你的大哥患有智障孤身一人,其情特殊。过去你无条件扶养他,既体现了兄弟情深,又合理合法;现在你没能力养他了,这是自然规律所至。但你要求女儿来养你的大哥,没有法律依据。
为此,我提三点建议:
在农村,像你大哥这种情况,应该符合申请“五保户”条件。一旦申请成功,他在经济生活方面就有了基本保障,这样,你就没有经济压力,只需视情给予生活上的照料;
如果你还有其他的兄弟姐妹,他们与你一样,也有扶养你哥的义务。
所以,你应该与他们共同商量扶养办法。
因为你大哥是智障,兄弟姐妹商量时,顺便把你大哥的财产问题一并商量个处理意见。
女儿没有扶养大伯的义务,何况她有自己的家庭。这样的事情,仅她本人同意肯定不合适,她必须征得丈夫同意。
所以,你只有与女儿和女婿通商,让他们协助你扶养(而不是由她养)你大哥。他们同意了则更好,不同意也属正当的拒绝。
以上三条建议有递进关系。“五保护”申请成功,则问题得到解决;不成功,首先是跟你自己的其他兄弟姐妹商量扶养办法;你若只有兄弟两个,再跟女儿女婿商量协助扶养问题。
一孔之见,仅供参考。
我是情感领域的“生态老儿”。(图片来源于网络)
首先,我想说的是,这个不是捆绑亲情,如果亲情浓厚,你不要求,女儿也会赡养,如果之间没有什么感情,你即使要求女儿也可以拒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