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儿子曾是一名哮喘儿童,为此受过很多的苦。哮喘病发作时孩子呼吸困难,非常难受,严重时要住院治疗。儿子有一次在广州儿童医院住院,全身插满了各种管子,我心如刀绞,当时曾立誓一定
第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二,“夸大”不是关键,“有没有体罚”才是关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一条:“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第三,“体罚了但没出血”与“体罚了而又出血了”,两者性质一样,程度有别,都违法!是“五十步”与“一百步”的关系。